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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Byte:新浪诉搜狐侵犯著作权案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 22:42 ChinaByte

  北京市二中院宣判新浪起诉搜狐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案初步判决:法院于2003年12月19日判决搜狐败诉,搜狐应当赔偿新浪人民币21万元;并在搜狐首页连续24小时刊登道歉声明。

  在北京市一中院与北京海淀法院的另两起新浪与搜狐官司,初步判决结果如下: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的搜狐起诉新浪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案,后来法院将此案件分成三个
独立的案件。法院于12月23日判决:驳回搜狐诉新浪三个案件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同时也驳回新浪对搜狐的反诉。

  在海淀法院开庭的案件为搜狐起诉新浪侵犯名誉权案。法院此前已经于2002年8月15日裁定中止该案件的审理。

  附官司全过程回放:

  1.新浪诉搜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2001年10月新浪发现搜狐抄袭新浪短信频道的手机图片,原以为抄袭是搜狐个别人问题,因此没有对外披露,而是在2001年10月31日电话通知搜狐并发出书面侵权通知,通知附随了打印的搜狐相关侵权页面,要求搜狐公司立即采取措施制止抄袭行为。由于搜狐公司没有作出任何回应并且从未停止其大批量的抄袭侵权行为。新浪因此认为抄袭是其公司内部确定或默许的故意行动。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新浪决定通过法律保护自己权利,为了揭示证明搜狐侵权的数量、程度,自2001年11月起新浪按照法院认定网络侵权证据要求进行证据固定。

  2002年1月24日,新浪在北京二中院起诉搜狐。指控搜狐对新浪短信频道手机图片内容,对财经频道的内容,对体育频道的内容进行剽窃和抄袭,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搜狐赔偿30万元。

  2.搜狐立即高调回应否认侵权

  对于新浪的起诉,搜狐公司当天发表声明认为,新浪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搜狐公司的商业声誉,侵犯了搜狐公司的名誉权。搜狐表示新浪的说法是严重失实、没有根据的,纯属恶意炒作。

  搜狐表示,搜狐短信图片资源主要来源于两个途径:一是由公司设计部门和搜狐公司专门聘请的设计人员创作;二、来源于网友DIY原创。

  3.新浪搜狐公开表态

  两大网站于2002年1月24日当天先后在自家网站的显眼位置挂出了针对此事的专题,两家网站的BBS、留言板均有大量网友留言,而其中的焦点是“网络知识产权”。

  新浪总裁汪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态度坚决:“我不想为了打官司而打官司。但搜狐抄新浪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他们置若罔闻的态度更让人难以忍受。如果网络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互联网就会变得没有价值。”

  搜狐张朝阳对此事的态度不像汪延那样鲜明:“新浪抄搜狐的也多着呢”。张朝阳对媒体表示的“现在网络知识产权也没有明确的定义,手机图片谁都没有版权”论断更引起一片哗然。

  4.新浪发出最新侵权通知认为搜狐继续侵权

  2002年1月29日,新浪律师向搜狐公司发出“最新侵权通知”,认为搜狐在新浪提起诉讼之后仍继续继续抄袭新浪网短信频道创作并上载的手机图片,并且直接驳斥张朝阳“手机图片没有版权”的说法。

  5.搜狐以与新浪相同的案由起诉新浪

  2002年1月31日,在新浪诉搜狐之后的一星期,搜狐也在北京二中法院以同样的案由提起对新浪的诉讼,指控新浪著作权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6.新浪律师对搜狐起诉异议被法院接受

  新浪在2002年2月21日向北京二中院递交文件,提出第一次异议。

  新浪律师认为,搜狐此次起诉新浪,是为实现其与新浪诉搜狐案件形式上平衡的宣传目的,而刻意拼凑的,搜狐此项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故意违背了最高法院关于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管辖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此案不应该在北京二中院管辖。

  新浪律师提出异议后搜狐随即于2002年3月18日将著作权侵权的案由改为不正当竞争,以应对新浪异议。

  2002年3月28日,新浪律师对搜狐提出第二次异议称:搜狐在新浪提出管辖异议1个月后再变更诉讼案由没有法律依据;称搜狐一方面策略性地将原诉状案由的“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变更调整为“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又在变更文件中强调:“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诉由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要在法庭审理中将著作权侵权事实提请法庭一并审理”,还坚持原起诉包含著作权侵权的全部内容和诉讼请求,是玩文字游戏,愚弄法庭。新浪指责搜狐变更案由的实质是故意规避最高法院管辖规定,是不正当诉讼行为。

  2002年4月18日,新浪对搜狐起诉新浪案件的管辖异议得到法院认可,法院作出裁决,将搜狐诉新浪案件移送北京一中院。

  搜狐对此裁定没有上诉。

  7.新浪随即在一中院对搜狐提起反诉被法院接受

  2002年7月8日,新浪对移送至北京一中院的案件向搜狐提起反诉。新浪指出,经过新浪律师核对和审阅搜狐证据后,发现了搜狐指控新浪侵权的手机图片,实际上是搜狐剽窃自新浪的大量手机图片中的一部分。

  北京一中院受理了新浪的反诉。

  8.搜狐在海淀法院另诉新浪侵犯名誉权

  搜狐于2002年4月18日以新浪在网上刊登的“搜狐欲抛股票880万青鸟可能要彻底放弃搜狐”、“门户网站祸不单行搜狐也惊爆涉嫌违规”、“因涉嫌违规美国律师事务所对搜狐展开调查”、“遭大规模剽窃抄袭多次警告无效新浪被迫起诉搜狐”等文章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新浪诉至北京海淀法院。

  9.新浪抗辩后海淀法院裁定名誉权案中止审理

  新浪抗辩所登载的文章系转载自相关媒体关于搜狐的报道,转载内容客观、完整,新浪在转载这些文章时,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上述文章的内容本身也是真实的新闻报道,并不存在捏造事实损害名誉的可能。

  2002年8月15日海淀法院裁定因搜狐与新浪分别以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在一中院与二中院提起诉讼,且上述案件尚在审理中,而海淀法院对搜狐状告新浪侵犯名誉权一案的审理必须以中院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案中止审理。

  10.搜狐在二中院也提出反诉法院不予受理

  2002年7月16日,北京二中院对新浪诉搜狐案第一次开庭,搜狐当庭提出反诉。

  2002年7月25日新浪向法庭提出异议指出:搜狐反诉与搜狐被移送北京一中院案件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证据清单及证据完全一致,搜狐实际是为效仿新浪在一中院有事实根据的反诉,而将由于新浪异议被移送北京一中院案件的起诉状的名称改为“反诉状”再次重复提交。搜狐诉讼行为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最终,法院采纳了新浪的异议意见,决定不予受理搜狐的反诉。

  11.北京二中院判决新浪一审胜诉,搜狐赔偿21万

  新浪搜狐双方在法庭互不相让,搜狐全面否定抄袭,坚持有关手机图片是自行创作,挑剔新浪的公证程序。新浪认为搜狐制作并提交伪证欺骗法庭。

  2002年12月2日,在历时一年经过三次庭审后,北京二中院对新浪诉搜狐案做出一审判决,搜狐被判侵权并应向新浪公开道歉,赔偿新浪经济损失21万元。法院判决同时认为,关于体育频道的3篇文章的部分和财经频道的一份名单的部分,因新浪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12.搜狐、新浪均提出上诉

  2002年12月12日搜狐对认定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在搜狐上诉后,新浪也就法院对搜狐侵权的全部手机图片中的170幅不予审理,没有包括认定在一审判决中提出上诉。

  新浪为此表示:新浪始终认为一审法院通过大量的证据审查,最终确认搜狐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主要结论正确,新浪对一审法院在审查处里如此大量、浩繁、琐碎的侵权手机图片证据中出现些许遗漏予以理解。新浪表示上诉只是为了使有关搜狐侵权的事实被更准确的定量。

  13.二审期间搜狐要求和解

  搜狐在一审后为使上诉审增加力度又增聘了律师。搜狐新聘请律师在2003年2月10日,就搜狐希望合解事专门约见了新浪律师。

  2003年7月搜狐再次向新浪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新浪坚持要求增加搜狐承认侵权的内容,最终搜狐不同意涉及侵权问题的表述,和解不欢而散。

  14.北京高院发回重审

  搜狐和新浪上诉后,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2003年6月3日裁定发回重审。

  15.北京二中院重审判决,搜狐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赔偿

  2003年12月19日上午北京二中院做出重审判决,认定搜狐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搜狐不得再使用侵权手机图片,赔偿新浪二十一万一千八百一十三元(211,813元),并在搜狐首页上连续24小时刊登向新浪赔礼道歉的声明;法院同时判决驳回搜狐就此案对新浪提出的反诉请求。

  16.北京一中院将搜狐诉新浪案一分为三

  2003年12月,北京一中院应搜狐申请,将搜狐诉新浪案按照不同的案由分成三个案件,分别审理。

  17.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驳回搜狐三个案件的诉讼请求

  2003年12月23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搜狐诉新浪三个案件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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