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网络时代谁来维护个人隐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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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 10:38 东方网-文汇报 | |
文/张小明 你的手机收到过莫名其妙的短信吗?你的电子邮箱收到过垃圾邮件吗?你被人打过骚扰电话吗?面对这样的情形,在删完短信、邮件,挂完电话后,你想过其中的原因吗?人们通过网络可以享受到便捷服务和快乐,但是不管是购物、游戏还是申请邮箱等,只要你上线,你不免会留下你的个人信息,这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个人的隐私。如何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个人隐私是怎样被泄露的 在现代社会,信息在更多的情况下将成为商品,对个人隐私材料的搜集也越来越变成一种有利可图的事情。一方面,姓名、年龄、学历、职业、收入、身份证号码等等,个人隐私都可能成为有价值的商业信息。对部分商家来说,这些信息谁掌握得越多,谁就拥有更多的潜在消费者。众多商家普遍存在“信息饥渴症”,不惜通过种种手段来窃取或购买他人的个人资料和隐私;另一方面,从事信息服务的经营者,作为谋取一定利益的手段,不遗余力地收集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各种信息。 个人信息材料大多与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当这些资料被事主之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搜集以后,这些资料用于何处、如何使用便都成了未知数,且极有可能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被用来谋求商业利益,有的甚至还用来做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相悖的事情。比如,售楼处所掌握的购房人材料是装修公司的“肥肉”,掌握这些资料的售楼人员也会在“转手”交易中得到好处,一家装修公司从售楼员手中得到购房人资料所承诺的“好处”,是根据这些资料联系成功的装修工程造价的2%。 消费者在网上通讯、购物、注册过程中,会将一些个人资料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电子信箱地址、信用卡号码存储在网站上。虽然多数网站声称绝对为网民保密,并不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者”。但仍有个别网站贪图不义之财,把用户资料出售给第三者。也有的网站不具备足够的维护网络安全的技术能力,给不法分子或黑客造成可乘之机。 有些单位的职员拿资料做人情,将自己公司雇员的个人信息透露给银行、房地产公司等机构。当然,也有些个人资料是利用市场调查、网上调查等多种方式获取的,也有当事人在上网聊天或其他方式无意透露出去的。 泄露个人隐私是谁的责任 网络时代,个人隐私的泄露大多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或者委托单位的责任。由于设备、技术和管理等问题,用户的个人信息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据悉,微软的操作系统、奔腾产品等都存在一些漏洞,这些漏洞对某些专业人士来说,几乎是探取信息资源的极佳途径;网络黑客的攻击事件更是层出不穷,在网络时代的今天,几乎平均每20秒就会有一次黑客攻击事件发生;一些商业网站则把客户注册的个人信息作为资源储存,更有甚者拿这些个人信息来出售等。这些都已经成为网络信息安全的极大障碍。 因此,人们在选择网络服务提供商时,已经越来越注重信息的安全性。现阶段一些厂商缺乏核心技术,因而保护性的解决方案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加强相关技术的开发,建立起内部体系的安全保障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是我们解决个人隐私泄露的长远之计。管理的缺乏常常会导致个人隐私外泄,因为内部监管不健全,造成用户资料的丢失和被窃,已经是司空见惯了。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私密信息被记录在计算机中。基于此,一些有责任心的企业便认识到,有必要让专人来负责建立和维护隐私政策。企业要与国际接轨,达到市场全球化,必须有一位全面了解市场及对企业发展具有决策和导向能力的人才,对企业实行信息化管理。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对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要求设立CIO职位,目前,中国只有联想等少数大型企业设有这一职位。而设立首席隐私官——专门负责处理同用户隐私权相关事宜,将直接对企业的最高领导人负责。隐私官的任务是处理企业内部和外部隐私事务,内部事务包括政策的制定、展开和同公司现有及过去员工的联系,外部事务包括公司和其他商家及公共领域、股东、客户、媒体的交流。IBM、AT&T和柯达等大公司都先后任命了他们各自的首席隐私官。美国现在已有至少100个此类官员,年薪12.5万到17.5万美元,预计明年可能会有500到1000个此类官员。 用法律维护个人隐私 需要说明的是,法制的不健全在客观上加剧了我国的信息安全问题。当务之急是要通过完善法律,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对于未能采取适当保护措施而过失泄露这些信息,给当事人的精神和物质造成损害的,就应以侵犯隐私权论处。如果不负责任地收集资料,将搜集到的个人资料进行使用并导致当事人的损失,当事人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为了保障信息安全,规范网络时代的运营规则,我国将对“网络隐私权”进行立法保护。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郑成思透露,在今年年底将提交全国人大讨论的民法典的框架里面,正式出现了“网络隐私权”。据悉,北京在信息安全规则制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相关立法正在进行。严格的法制将会规范信息安全的市场运作机制,为打击个人信息的泄露事件提供依据。 同时,应该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政府、法律执行机关或其他民间机构搜集的个人隐私,必须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向公众开放,特别是公开的材料与某个人的私生活相关时,必须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比如,警察完全可以将罪犯的个人情况公之于众,并获得公众的支持;但社会保险机关在非特定情况下,一般不能公开公民个人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网络时代,提高个人隐私保护意识尤其重要。在网上不要随意填写表格;选择安全防范能力较强的网站存储重要的个人信息;在马路上接受市场调查,或者在商店里填写贵宾卡表格时,千万留个心眼,别随随便便地让自己的资料被人利用。在一些商务活动中,必要时约定保密责任。比如,购房人最好在签约时与开发商约定保密责任:如泄露业主个人信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