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经BP社报道】笔者曾在北美生活过多年。当时曾对当地FM广播内容之丰富感到非常吃惊。最让人佩服的是广播电台十分之多。而且风格各异,而且基本上所有的电台除节目广告外根本没有对话。也就是说从头至尾都是音乐,笔者那阵可是尽情地欣赏了自己喜爱的古典摇滚乐和爵士乐。
刚回到日本的一段时间还感到很寂寞,但那只是很短的一段时间。随着因特网和宽带 的普及,以及因特网流式广播(注1)的发展,因特网广播也迅速地得以壮大起来,因此,即使身在日本也能很容易地欣赏到原汁原味的美国音乐。
这一切无疑是得益于因特网广播。但是,今年5月21日,美国的绝大多数广播电台恐怕不得不面临关门大吉的命运。因为这一天将最终确定因特网广播电台所需交纳的音乐版权使用费,这笔费用和他们的业务规模相比是非常高的。下面,笔者就结合美国新闻媒体的一些报道来分析一下正面临危机的美国因特网广播的现状。
注1:“因特网流式广播(也称为Web广播)”。指的就是“因特网广播电视”(可通过因特网在个人电脑上收视/收听电视或广播节目)中实时播出映像和音乐的服务。在因特网流式广播电视中,除此之外,还有可以点播(On-Demand)的方式来下载并播放映像和音乐文件的服务。
-起因是在美国于1998年表决通过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围绕因特网广播版权使用的当事方可分为三大阵营。一个是手握音乐版权的美国唱片协会(RIAA: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另一个成员包括美国在线、美国微软、美国MTV网络、美国RealNetworks等公司的因特网流式广播电视业界团体--DiMA(Digital Media Association,数字媒体协会),最后是被称为独立派的众多的因特网广播电台。
一旦因特网广播版权使用费确定下来,那么市场中仅存的也只能是那些加入DiMA的大牌公司了,而目前有数百家之多的独立派广播电台之中的99%都不得不关张大吉。这些独立派现在正在为5月21日这一最后期限而进行大规模的抗议活动。
围绕因特网广播版权使用费的问题,起因是1998年10月美国联邦议会通过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其中规定了数字化信息的版权保护和使用的问题。同时赋于信息所有者“数字化作品如果在因特网上使用,就可以对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
这一法案同样也适用于在因特网上放映和播放的音乐作品。也就是说唱片公司和歌星们获得了“可以对在网络上播送的数字内容收取使用费”的前所未有的新的法律权利。
但是在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由于没有具体地规定作品使用的费用和费率,因此就导致了迄今为止长达三年半之久的纠纷。
-收费标准提案竟相差30倍之多
此后不久,美国议会图书馆下属的版权局(U.S. Copyright Office,美国版权局)为了确定依据该版权法的使用费,向美国唱片协会和DiMA分别征求了意见。美国唱片协会提出的费率为“一首歌曲、每一位听众收取0.4美分”或“营业额的15%”。而DiMA提出的意见则是“每小时每人收取0.15美分”。
假设按美国在线实际播出的流式广播电视业务来算这两种费用率的话,美国在线应该支付的费用按照美国唱片协会和DiMA分别为每月64万美元和每月2万1000美元。两者之间竟然产生了高达30倍的差距,简直让人匪夷所思。
-是否采取折衷方案,5月21即将见分晓
为此,美国版权局成立了名为版权使用费仲裁委员会(CARP:Copyright Arbitration Royalty Panel)的组织,目的就是解决这个问题,并于2001年7月开始了旨在调解双方意见的咨询。经过多次咨询后,CARP于今年2月得出结论是“每首歌曲每人收取0.14美分”。也就是说“一位听众听14首为1美分”。
我们同样来按美国在线的流式广播电视业务的实际情况来计算,美国在线每月将支付22万4000美元。虽然是DiMA最初提出的10倍以上,但是却降到美国唱片协会提出的1/3以下。作为CARP而言,提出这样一个接受双方意见的折衷方案,明显就是在和稀泥。
CARP此次提出的方案在取得版权局的批准后将正式生效。而且在版权局对其进行表决之日就定在2002年5月21日。
-现有广播电台也要支付一半费用
此次CARP的提案在费用收取的适用范围中还包括AM和FM广播等现有的广播电台。因此现有的广播电台也必须支付新的费用。下面对此稍加介绍。
目前在因特网广播市场除了专业网络广播电台以外,AM和FM广播电台也涉足了这一领域。这些现有的广播电台主要以“直接在网上播放用电波形式播放的广播节目内容”的形式来提供内容。
这些现有的广播电台本来就已经支付了“营业额的4%”的版权使用费。因此,本来业内一般人士分析认为现有的广播电台“不必为因特网广播支付(这笔费用)”。
但是数字千年版权法案适用对象是所有的数字音乐作品。因此“即使节目完全和电波广播节目一样,如果将其以数字形式在因特网上播放的话,当然就成了收费对象”。
不过在CARP提出的方案中,向这些节目在因特网上播放时收取的费率被控制在专业网络内容的一半,为“每首歌曲每人收取0.07美分”。
-还要再额外拿出9%的费用
另外在CARP提出的方案中还规定,在版权使用费的基础上,还要支付所付总额的9%的“Ephemeral License Fee(临时授权使用费)”。这一点适用于所有进行因特网广播的广播电台。说到Ephemeral License Fee是什么,其实就是指适用于“短期、临时的记录作品”的授权使用费。通常情况下,广播电台需要临时性地复制和保存音乐作品。Ephemeral License Fee就是指在这方面所需要交纳的使用费。
关于CARP提出的方案的详细情况可以浏览在美国版权局的Web站点刊登的报告草案,或者到因特网广播的专业杂志“Radio and Internet Newsletter(RAIN)”的站点上去查阅。
-即使是这样也太高!CARP方案将独立派广播电台排除在外
还回到前面的话题上。CARP在听取了美国唱片协会和DiMA双方的意见后提出了这个折衷方案。业内普遍认为,今后如果版权局批准了这个方案,这一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将得以解决,一切都将顺利进行。但是目前有一个集团正在进行激烈的抗议,以便阻止该方案的通过。这就是此前一直被排除在外的独立派广播电台。
他们认为:“在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规定‘版权使用费比传统(电波广播节目)广播电台已经支付的金额还要低’,但在CARP方案中规定的金额却要远远高于这一数字”。
这些独立派广播电台和前面提到的DiMA不同(注2),它们的运营规模要小很多。比如,即使主要的独立派广播电台每月的总营业额也就是4500美元左右。而在CARP方案中规定收取的版权使用费则为9000美元(注3)。而且这笔版权使用费还必须从数字千年版法案通过时的1998年开始支付。CARP方案实施之日,也肯定是(这些独立派广播电台)关张之时。
这些独立派广播电台已经联合起来游说众议院议员,并已初见成效,4月22日,20名众议院议员分别函议会图书馆和版权局,希望他们能制定一个公正的版权使用费。另外,在5月的第一个星期,数百家独立派广播电视局同时举行了名为“Day of Silence”的大规模抗议活动。而且在5月10日,这些独立派广播电台还出席了版权局的圆桌会议,提出了针对CARP方案的反对意见。
另一方面,美国唱片协会仍然是初衷不改。由于利用因特网可以提供与现有广播不同的功能,因此美国唱片协会议主张:“正因为大家都认为(因特网广播)是与现有广播节目不同的服务,因此这种与以前不同的新的费率应该适用于因特网广播”。
而独立派广播电台则认为:“如果实施CARP方案,市场竞争就会消失。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就会变得很小,音乐资源的多样性也会消失”。
对此美国唱片协会则反驳说:“为了开设和运营因特网广播电台,就需要购买必要的设备。他们理所当然也肯定是以公正的价格购买的。如果他们能支付起这笔费用,那么对于音乐作品来讲同样也就应该支付公正的使用费”,双方的意见针锋相对、互不相让。
如前所述,版权局对CARP方案的表决之日就在5月21日。一旦该方案被批准,在经过60天的公众评价后,就将开始正式实施。
注2:DiMA的会员企业包括美国在线、美国微软、美国MTV网络、美国RealNetworks,同时还包括美国亚马逊(Amazon.com)、美国Liquid Audio、美国Napster、美国雅虎和法国Thomson Multimedia等著名企业。会员表刊登在DiMA的Web站点上。
注3:比如著名的独立派广播电台Ultimate-80s约有4000名听众。每小时播放14~15首音乐。按“一位听众听14首收取1美分”来计算,1个小时需要支付40美元左右。一天就是960美元,每天营业的话,一个月就是2万88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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