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App Store涉嫌逃税?说法有待商榷

2013年05月13日 10:41   创事记 微博 作者:赵虎  
苹果公司App Store涉嫌逃税的说法有待商榷。苹果公司App Store涉嫌逃税的说法有待商榷。

  赵虎

  苹果公司的App Store是每一个iPhone或者iPad用户都会使用到的应用软件获取平台,苹果公司也通过这个网上商店收益颇多。但是,App Store上面的内容以及经营模式一直受到争议。比如,App Store曾经因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在世界各地被起诉,包括中国在内。应该说,App Store因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而被法院判决赔偿著作权人损失一点都不冤,直到现在,这个平台上依然可以找到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近来,一则App Store涉嫌逃税的新闻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该新闻称: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召开苹果违法经营问题研讨会的过程中,有专家指出APP Store平台存在逃税、侵权、涉黄等多重违法问题。

  App Store存在侵权的问题没有什么争论,已经有法院的判决可以证明。但是说App Store存在逃税问题,这个问题值得探讨一下。

  根据该则新闻的报道,有专家指出:“我国苹果用户数量庞大,苹果不仅通过销售硬件赚钱,还通过App Store下载付费获取数额可观的利益。App Store中有十几万个中文应用,该笔销售收入却从未向中国海关缴纳关税。”该专家解释:“按照民法规定,App Store中的应用软件也属于物品范畴。按照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物品要缴纳关税。”总结一下,该观点的意思为:App Store里面的应用软件是物品,我国海关法规定了进口物品要缴纳关税,App Store进口了大量的物品,却没有缴税,所以涉嫌逃税。

  本文认为这种理解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我们讨论一下应用软件是否属于物品的问题。无论是从《民法通则》还是从《物权法》均找不到软件属于物品的法律规定,所以把软件归类为物品,不知道是如何得出来的结果。实际上,一般软件被认为属于作品,主要由《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另外我国根据《著作权法》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专门作出了规定。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有关软件相关权利义务是知识产权法(主要是著作权法或者版权法)调整的范围,而非物权法调整的范围,认为软件属于物品是不妥当的。

  其次,我国《海关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该条是关于关税征收的一般条款。根据该条的规定,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的物品,才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以上我们分析了软件是不是物品的问题,下面我们要谈一下是否存在“进出口”以及如何“进出口”的问题。

  根据App Store的经营模式,App Store的注册地、经营地、服务器所在地都在国外。中国的消费者在中国看中了App Store的应用软件,从中国登陆互联网,到App Store购买,并付款,之后把应用软件传输到中国。这个过程,究竟是App Store把应用软件通过互联网出口到了中国,由中国消费者挑选、下载;还是中国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到了国外,买了自己所需物品之后,在国外付款,再通过互联网把物品传输到国内呢?本文认为后者的解释更加合理。

  这个过程App Store并没有把应用软件运送到中国,而是消费者因为自用的目的自己把应用软件通过互联网“带“到了国内。而这种形式即使“带”的不是软件,而是用于自用的物品,一般也属于免征关税的范围。据作者了解,实践中海关对于有载体的软件是征收关税的(有一定的减免),对于没有载体的软件传播是不征收关税的,并非单单App Store不上关税。所以,认为App Store存在逃避关税的观点,需要再斟酌。

  关于App Store涉黄的问题,本文认为可以分两个层面讨论,一个层面为行政管理,一个层面为刑事制裁。行政管理在我国打击涉黄行为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因为App Store的注册地、经营地和服务器所在地都不在国内,我国行政机关没有管辖权,所以也不无权要求App Store做出整改。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如果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有一个发生在中国的话,中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中国警方可以根据中国刑事法律的规定立案调查,追究App Store相关的刑事责任。

  以上是本文对App Store逃税、涉黄问题进行的比较简单的探讨,欢迎方家批评指正。

  注:此为独家专栏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创事记 及本文链接(http://tech.sina.com.cn/i/csj/2013-05-13/10418333719.shtml)。欢迎更多投稿, 详见《创事记》征文启事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