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朝应/文
【作者注:本文无任何主观倾向,更无意评判当事各方。仅有感于媒体报道中一些基本法律问题的混淆,特此提出一些看法供大家讨论指正。】
沸沸扬扬的王志东事件,涉及的关键法律问题最关键问题是新浪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无 权力Terminate王志东的董事职务。
我们知道任何一家公司都有股东会、董事会、执行管理层等机构。一般的法律概念是所有的股东组成股东会并决定董事会的成员即董事,股东会投票权基于出资比例即拥有的股份多少进行;所有的董事一起组成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董事会的表决机制则是一人一票,董事会决定高层执行管理人员,如CEO、总裁或总经理等。事实上中国公司法就是这样规定的。
因此,大家对新浪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终止王志东的CEO和总裁职务,大家没有异议,关键是怀疑“终止”其董事一职的正当性。那我们就来看罢免董事的规定和程序,依据中国公司法,董事的更换和免除须由股东会决定,中国公司法第47条和第115条还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而依据美国公司法的原则(美国是联邦制,各州法律不尽相同,故只是原则上分析),董事的罢免是可以没有明确理由的,即无故(without cause)罢免,只要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了规定;但,此处对董事的罢免也是股东会的权力,且要采取和该董事上任是相同的程序(即罢免的票数和方法要和其上任时的做法一致)进行。
提请大家注意,在美国上市的新浪并非美国公司,而是一家在Cayman岛注册的公司,Cayman的法律规定与美国公司法又有差别,新浪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专门有一部分介绍这些不同:“Description of the Share Capital--Differences in Corporate Law”。根据新浪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的批露,关于董事部分的规定是这样的:公司每位董事的产生系由股东在开年会时选举确定,任期一年,至下次股东年会任期终止;每年要更换三分之一的董事,一般更换任期最长的董事,但可连选连任;董事可以被董事会的特别决议免除(Directors may be removed from office by special resolution of the directors)。至于执行管理层则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聘用(The Executive Officers serve at the discretion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由上不难看出,姜丰年多次强调“董事会这个决议过程完全合法”的理由和依据。一个小问题是,当时王志东还是董事,所以达成“一致”的决定只能在王志东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否则不可能。
声明:新浪科技登载该文并不意味着新浪网赞同其观点或描述。
短信发送,浪漫搞笑言语传情
订科技短信第一时间掌握IT业界动态
点击此处订阅手机短信NASDAQ最新行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