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是互联网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技术,对于网络经营者和用户来讲是不可或缺的。刘京胜的译著《唐吉诃德》被发现刊登在有关三个网站上。由于网站之间有链接关系,在搜狐网站也可浏览其作品,为此,刘京胜将搜狐公司告上法庭。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公司(以下简称搜狐)侵犯其著作权案,一审判决被告搜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3000元。
该案是北京第一起直接涉及网站链接的案子。
刘京胜诉称:被告搜狐爱特信公司开办的搜狐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1995年出版的译著《唐吉诃德》以三种版式在网上登出,供人阅读下载。该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著作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刊登上述作品;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搜狐辩称:该公司从未将原告的作品在网上登载,网上确有原告作品的三个版式,经过不同的访问路径发现,在www.shuku.net、www.cj888.com、www.chenqinmyrice.com等网站都登载该作品,搜狐网站只是与这些网站有链接关系。法律并未规定链接是一种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漓江出版社出版了刘京胜翻译的译著《唐吉诃德》。2000年10月,刘京胜在上网访问搜狐网站时发现,通过点击该网站首页上“文学”栏目下的“小说”,并继续点击“外国小说@”、“经典作品”、“唐吉诃德———〔西班牙〕塞万提斯”、“译本序言”后,可在终端监视器显示的页面上看到其翻译的作品《唐吉诃德》。10月18日,经原告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以上操作过程和路径,以及页面内容进行了公证。11月15日,被告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在该处对上www.cj888.com、www.chenqinmyrice.com、www.yifan.net网站访问《唐吉诃德》中文版的过程和路径进行公证,以证明:1、直接访问前述网站即可看见以原告作品为内容的页面;2、该作品不是被告上载,亦不在被告网站的网页上。以上证据可以说明,因搜狐网站与上述三个网站有链接关系,所以通过搜狐网站,能够访问这三个网站上以原告作品为内容的网页。
在开庭审理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链接其作品,被告拒绝其请求。11月30日,被告的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说明”,表示被告决定停止对前述网站的链接。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搜狐网站对其上述链接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被告这种链接行为本身是否构成侵权。链接是在互联网上实现快捷的传递和获取各种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是互联网的重要功能。网站的经营者利用这个技术,将网站甚至是各网站的信息内容连接在一起,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极大地方便了上网用户。本案被告开办的网站是以提供信息内容为主的网站,他通过设置搜索引擎,建立与其他网站的连接,使上到其网站的用户可以快捷的搜索并进入到其他网站获取信息。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的只是分类搜索引擎链接服务。被告网站仅是利用这种链接技术,将用户引导到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网站。从直观的表象上看,访问者是通过被告网站上网,并浏览到信息,被告是信息提供者。但是从技术角度讲,被告网站仅是提供了搜索服务的工具,引导用户利用这个工具到其他网站或网页上去浏览相关的信息。此时这些信息并未存储在被告的服务器上,而是在上网用户自己的计算机内,临时生成被链接网站所载信息内容的临时复制件。因此,被告提供链接服务并不是将原告作品直接上载的复制的行为,也不是传播。此外,由于在互联网上网站之间具有互联性、开放性,网上的各类信息内容庞杂,数量巨大,要求网络服务商对所链接的全部信息和信息内容是否存在权利上瑕疵先行作出判断和筛选是不客观的,网上的信息内容有权利上的瑕疵时,主要应由信息提供者或传播者承担法律责任,仅提供网络技术或设施的服务商,一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被告设置链接的行为不侵害原告人的著作权。
其次,原告人明确提出停止链接被侵权的作品后,出链者未积极作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对1995年漓江出版社出版的译著《唐吉诃德》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是对其著作权的侵害。当得知侵权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任何与该侵权行为或结果发生关系的人,都有义务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结果扩大。本案原告在发现自己的作品被网站上载后,于2000年10月24日向被告提出侵权指控,被告理应在向原告作出解释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停止与非法上载原告作品的网站链接,但被告却以法律并未规定链接是一种侵权行为为由,继续与上述原告作品的网站维持链接,直到11月30日才停止了链接。应指出:被告虽然无法对其网站链接的信息内容加以控制,但完全有技术能力控制其网站与其他网站或网页的链接。在原告人提出其链接的网页上有未经权利人许可上载的作品的指控时,被告有责任及时地采取技术措施,停止链接,抑止侵权。但被告在得知原告的权利被侵害后,仍未积极的采取措施,致使侵权状态得以延续,这种结果对权利人是不公平的,有悖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法律原则,被告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链接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但是原告人明确提出停止链接被侵权作品后,出链者未积极行为,被告应承担责任。王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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