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NIC与3721法庭交锋 12月中旬将做出判决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8日 10:30 ZDNet China | |
作者:ZDNet China 9月8日北京报道(特约记者陈许):9月4日下午,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诉国风英特(北京)有限公司、北京3721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周鸿袆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的法庭辩论集中在CNNIC的法律地位、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两点展开。 原告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提出,周鸿袆在公开场合发表诋毁其下属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言论,称CNNIC"私刻公章"、"是非法机构",严重损害其名誉权。而3721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原引相关报道制作专题,本身就是对这一言论的认同。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方赔偿2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原告方委托律师于国富称,为消除不良影响,被告方需在有关媒体及3721网站、CNNIC网站发表声明,时限应不低于半年时间。 此次庭审期间,被告周鸿袆并未到庭,双方委托人按照程序,进行了交换证据、轮流答辩,被告3721方面的委托律师拒绝承认说过CNNIC是“私刻公章”、“未经授权”的“非法机构”。并认为如果有关言论属于侵权言论,也应当由刊登这些言论的媒体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中科院网络中心则认为:有关侵权言论首先是以被告周鸿祎的名义对外发布的,这些行为超出了职务行为的范围,因为其公司章程和其公司职责中并没有授权其诋毁他人名誉的职责,因此,原告认为,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CNNIC的代理律师于国富表示,CNNIC提交了大量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的相关报道,已构成一个证据群。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方委托律师还以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本身无权主张提出抗辩,并提出原告此举是在滥用诉权。但原告方认为,CNNIC是非法人机构,其权利义务归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因此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有权提起诉讼。 针对被告方提出的"CNNIC是非法机构"的言论,原告出具了信息产业部、中科院授权成立以及赋予CNNIC中文域名管理权等相关文件,以证明CNNIC的合法地位。 针对被告方提出的"CNNIC私刻公章"的言论,原告指出,根据公安机构的有关规定,并非一定要是独立法人才有刻章权利,只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刻章。 对此,CNNIC方面出具相关证据,证明其刻章行为是通过合法程序完成的。被告方委托律师认为,按照法律规定,CNNIC所刻公章应该对上级机构予以注明。 据悉,但按照该案件的诉讼过程,CNNIC和3721案的判决最迟会在12月11日之前做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