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络出版立法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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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21日 11:27 新浪科技 | ||||
互联网实验室 先去新闻出版总署报批,还是先去文化部报批?要是一个部门批了,一个部门没批怎么办?这是关于网络出版最新鲜的一个吊诡。2002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联合下发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企业在涉及出版业务时,按《出版规定》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报批后,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才能予以登记 《网络出版业研究报告》认为,目前国内网络出版立法和监管秩序相对混乱,行政法规的颁布显得随意性很强,不是没有法律法规,就是多头管理,这种低级的立法现象,只有使法律法规执行不足,沦为口号,未来可能将阻碍国内网络出版产业的健康发展。 面对网络传播的飞速发展,政府行政部门的管理手段主要是颁布行政法规,对网络传播的内容、形式、信息来源和种类进行严格的限定,以在国家安全和个人言论自由间保持恰当的平衡。 行政法规与法律在制定者和效能上是不一样的,前者由政府行政部门制定颁布,后者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后者的效能强于前者。因为不需要经过人大充分讨论,行政部门在立法时官本位的思想比较浓厚,所以行政法规往往在出台时就有种种伏笔,使被监管单位摸不着头脑。 因特网上的信息传播具有自由和交互的特点,由于信息进入的无限制和彻底,给网络信息的管理带来了种种问题。最初因特网的用户数量较少,尚能够进行自行监督管理,但随着越来越多的用户纷纷进入互联网络,用户行为的管理也变得越来越难。自由和交互,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许多社会问题,如网络安全及计算机犯罪、意识形态和文化渗透、假信息传播、色情泛滥、个人隐私遭到侵犯、知识产权遭到侵犯等等。 网络安全的保护,单靠公安部门的打击和防范远远不够,立法才是根本之道。目前针对网络违法犯罪的处罚条款,还散见于《刑法》、《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不够系统、集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而国外从1997年起,已经出版了一批有关“网络法”的学术专著,多数发达国家及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已开始了《网络法》的制定和完善,《网络法》已成为国际法的一个重点。 在国内,立法的呼声也已达上听。2001年3月4日召开的全国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安徽省副省长作为代表,就提出建立网络法,硬性规定青少年“网民”必须接受有关道德、伦理和法律的教育或培训,强化上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规范解决网络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问题,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对网上信息进行法律控制,加强“网吧”管理。 由于我国法律在“预防”与“追惩”中更偏向后者,给网络法的建立带来了极大的难度。毕竟在网络社会里,预防人进行邪恶体验的冲动才是治本的措施。 因此,什么样的制度更适合网络信息传播,适合网络出版?我们认为,只有整合行业力量,施行有效的行业自治,才能比较好地发挥各个出版主体的力量。 1997年6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成立,它是一家非盈利性的管理与服务机构,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职责。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承担CNNIC的运行和管理工作,CNNIC在业务上接受信息产业部领导,在行政上接受中国科学院领导。CNNIC工作委员会,对CNNIC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进行监督评定。 严格意义上说,CNNIC并不是一个真正的行会,它并非IT行业内自觉建立的、不具备行政能力和法制权力的行业组织,而是国家一手建立,指定行使行业协会职能,制定行业规范、承担社会责任的事业单位。但在其社会角色上,力图代表IT行业说话、代行行业组织职能,切实地说,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行业协会。另外,行业协会是不应以营利为目的的,CNNIC搞的种种“互联网大赛”、“网络小姐大赛”,都已经带有企业的操作影子,其形象不免为人质疑。CNNIC对中文域名的管理,也宛如ICP行业的“中国电信”。 在现行体制下,政府权力延伸使市民力量萎缩,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造成行业自主性差、自我约束能力低下的局面,没有行业自律的经济传统。《社团法》的出台,又对社会团体的成立设置了许多量化条件。网络出版主体急需克服缺乏共识,行业规范约束力薄弱的困难。IT界的行业规范,一般指:技术规范、经营规范和一般行规。 一般行规,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行业规范、行业自律条例,如如何保护网络传播中的知识产权、业内待遇水平、福利标准,如何计算点击率,如何计算注册人数,如何计算浏览量、人才业内流动限制……等等。 其中技术强度大的指标,都由CNNIC制定,如点击率、注册人数等,但关于行业自律,尤其是如何抵制行业不良现象,抵制行业不正之风,推行行业质量监督制度和人员流动制度等,都还没有切实可行的条文和手段。当然,这也是成长行业的正常现象,相信随着IT业的优胜劣汰,竞争加剧必将导致行业规范水到渠成。 互联网实验室在比照了各国网络出版管理经验后得出结论:自律是各国普遍使用的手段。对于网络出版中的绝大多数的问题,自律可以有效解决。自律又分为行业自律和用户自律。行业自律是网络出版的从业者(如ICP,ISP)组成协会,根据共同签署的行为准这对出版行为和内容进行监管。 2001年5月25日成立的中国互联网协会是目前比较大的一个行业协会,由国内从事互联网行业的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设备制造商、系统集成商以及科研、教育机构等70多家互联网从业者共同发起成立。最近这个组织在反垃圾邮件上做了不少令人钦佩的工作。他们的宗旨是团结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与政府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实施,提高互联网应用水平——这的确是一个不被扭曲的行业协会应该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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