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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互联网新规定引出文化话题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0日 10:53 计算机世界网

  记者 熊伟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将从7月1日起,也就是明天正式施行。从此,互联网从业者是又多了一道束缚,还是获得了新的发展空间?新规定的制定者说,出台新规定是为了减少而不是增加互联网文化的发展阻力。

  新法规新环境

  7月1日开始执行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是一项立法。我国的法律法规分五层:第一层为《宪法》;第二层是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颁行;第三层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令宣布施行;第四层为部门规章,由部长令宣布施行;第五层为行业性规定、地方法规等其他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属于第四层。

  既然属于立法,新规定得到广泛重视就不足为怪了。直接参与《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制定工作的文化部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处长柳士发接受本报独家采访时说,在新规定施行前,已经有很多互联网的从业者向他咨询有关新规定的问题,询问是否需要以及如何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这些询问者包括国内的网站,如中国电信互联星空,包括外国在中国从事互联网事业的机构,美国大使馆和韩国大使馆分别代表两国的公司反复咨询。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重要内容是,从事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向文化部门提出申请,经营性的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的获得批准文件方可开始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文化部门负责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工作。

  何谓“互联网文化活动”?首先明确一下何为“互联网文化产品。”新规定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音像制品;(二)游戏产品;(三)演出剧(节)目;(四)艺术品;(五)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 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很多网站和网吧的从业人员对记者说:“这是一个宽泛的定义。”

  在2002年4月之前,一般对管理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各行政机构职责划分的理解是这样的: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审批和服务质量监督,对无经营许可证经营等非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和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文化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2002年4月起,文化部按照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开始正式接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管。从今年7月1日起,文化部将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对互联网文化活动实施监管。

  相关法规

  目前到底有哪些法规与互联网内容相关?主要的有6部:属于行政法规的一部,属于部门规章的5部。

  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目标是: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2000年11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共同公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其目标是: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所称登载新闻,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和转载新闻。

  2001年2月1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施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其目标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业务,保障互联网药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信息的服务活动。

  2002年8月1日起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共同公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施行。其目标是: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

  2003年3月10日开始施行广电总局公布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其目标是: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适用范围: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中开办各种视听节目栏目,播放(含点播)影视作品和视音频新闻,转播、直播广播电视节目及以视听节目形式转播、直播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各类活动。

  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公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其目标是: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我国的做法基本上和其他国家类似,都是将原来的法规、惯例延伸到网上。有的国家针对互联网的特殊性,也尝试采用特殊的办法。如新加坡,1999年将国家电脑局和电信管理局合并,成立了新加坡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IDA),并在新的政府中设立了新闻、通信和艺术部,将IT、电信、新闻和艺术等纳入同一个管理部门。

  文化部的初衷

  文化部市场司网络文化处柳士发处长对记者说,与其说制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加强监管,还不如说是加快发展,为从业者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他说:“加快发展是主线,加强管理是保障。”新规定出台的初衷是减少而不是增加互联网文化的发展阻力。

  一位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站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原本希望获得其他部门的许可从事网上信息服务,但对照以前的法规,发现自己的公司无论如何也无法满足那些法规要求的条件,所以一直处在“无照经营”状态。现在看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简直“大喜过望”,因为新规定对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没有要求必须有上级主管单位,也没有要求特定的所有制形式——规定如此宽松,获得许可证的机会应该很大。这位负责人说,他们已经向文化部门提出申请了。

  按照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刘玉珠司长的说法,“我国人均收入水平日益提高,人民群众休闲时间不断增加,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将会继续高涨,网络文化市场潜力巨大,前景广阔。”新规定的施行,就是为了吸引国内IT软硬件设备厂商、网络运营商、内容提供商等各类企业参与到这个市场中。

  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出台前,用公示的方式征求了意见。其中信息产业部专家的重要意见在新规定中得到了体现,如规定初稿中对互联网信息终端没有很好地界定,而定稿中“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 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字样就来自信息产业部专家的建议。

  尽管这是一部征求了广泛意见后制定的规定,有分析人士还是担心,新规定把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音像制品和游戏产品作为互联网文化产品统一管理,可能会出现与其他法规重叠的问题。影视作品和视音频新闻属于广电总局的管辖范围,游戏产品是一种电子出版物,属于新闻出版总署的管辖范围。多家行政机构,可能需要在实行各自法规的过程中找到分工与协作的途径。

  互联网“头绪”

  出现概念重叠的问题并不是由于我国的立法者和政府官员缺乏审慎或者缺乏专业知识,而是因为互联网本身打破了很多界限,制造了谁也理不清楚的“混沌”。

  将互联网作为报纸(及杂志)、电台、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的观点由来已久,在世界很多地方被人们引用,但这个观点仍不免有些简单化。

  在互联网诞生之前,大众传媒的形式就不限于报纸、杂志、电台、电视这几种,电影和图书出版同样是重要的媒介。考察这些媒介的此消彼长和功能划分,可能对预测互联网内容的未来发展有借鉴价值。一个有趣的例子是电影新闻片的没落。从1907年法国的夏尔·百代摄制《百代日志》开始,欧洲和美国的电影新闻片的发展持续了40年左右,在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因为世界大战这样人人关心的题材而达到顶峰。当20世纪40年代的后几年电视报道兴起,电影新闻片的时效性和观看的便捷程度都明显地落后了,1950年前后,欧美几乎所有的专门放映电影新闻片的影院纷纷关门,电影新闻片的摄制也大大减少。这个例子证明了新媒体形式对老媒体形式的典型作用方式:取代其一部分功能。但新媒体不止于此,它们常常会创造新的功能。大部分的老媒体,由于各自的特点决定了部分功能不可能被取代,也就不会因为新媒体的出现而消亡。

  但互联网似乎和别的媒体形式都不同。它和其他媒体处在发展期时一样,产生了新的功能、新的门类,比如网络游戏这种娱乐形式。但它看起来可以覆盖其他所有的媒体形式,比如平面媒体、电视、电影、书籍出版的内容都可以在互联网上传播,公众也可以仅仅通过互联网就获取这些媒体形式传播的内容。

  这里产生了一个问题:互联网是一种新的媒介形式、文化艺术形式,还是各种媒介、文化艺术形式的新载体?

  文化部官员倾向于认为互联网是一种新的媒体形式和文化艺术形式。现在似乎更像别的媒体和文化艺术形式的载体,是因为它还不够成熟,还处于“幼年期”。柳士发用我国的电影艺术做了一个类比。他说,我国第一部电影是《定军山》,当时的电影艺术形式处于尚未独立的阶段,电影被作为一种载体,帮助了别的艺术形式(戏剧和话剧)传播。这不意味着电影仅仅是一种载体,等它成熟起来,就会有自己专门的形式。后来,我国有了专门的电影演员,而不再全由戏剧演员和话剧演员兼任电影演员,电影成功地把自己和别的艺术形式区分开来。

  柳士发认为,互联网的发展将和电影的发展类似,从依附于别的媒介和文化艺术形式,走向独立的媒介和独立的文化艺术形式。现在互联网上的大部分内容都可以划分成以前就存在的文化形式,是因为独立的互联网文化还没有产生。他预测,未来会有专门的互联网演员。

  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可以和电影并列成为新的娱乐和艺术门类,但互联网本身只是一个“基础架构”,如同一片新土地——原先在别的土地上可以盖房子、建花园,在这片新土地上同样可以。而网络游戏是只能建设在新土地上的新建筑形式。或者用另一个类比:互联网就像电话网络,人们用互联网传递、交换信息,比打电话复杂,但本质是一样的——有“互联网文化”,也就应该有“电话文化”或者“电信文化”,但大多数人不认为存在电话文化,如果不把打电话的一般礼节算做“文化”的话。

  谈论互联网,头绪繁多,“互联网文化”或许是人类学和文明史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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