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许可他人加盟终难践约 借口网吧整顿怎免过失之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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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3日 13:31 中国经营报 | ||
案件背景: 2002年5月10日,文化部发出《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各地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002年6月29日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在专项治理期 商家案例: 被上诉人(一审法院被告):北京联通实华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华公司) 上诉人(一审法院原告):北京金安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 2002年2月8日实华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加盟方)的经贸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协议。协议约定:一、甲方提供三年经营所需的相关法律手续(经营许可证、安全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甲方提供“实华开网络咖啡屋”品牌的使用许可证;甲方负责提供政府部门、要求签订的所有文件(《信息安全责任书》、《管理规定》、《代理协议书》、《提供互联网委托书》等;二、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以下相关资料:A、经营场所产权证明(面积要求在60平方米以上),B、租赁合同(要求租期在1年以上);C、终端数量、配置(终端数量在50台以上);D、消防安全证明;E、经营场所拓扑图(室内外彩色照片各一张);F、网络安全员的身份证和照片;雇佣人员的卫生检疫证明。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不予干预;乙方交纳加盟费3万元整、每月管理费15000元、每年1万元年审费。协议签订后,实华公司称因整顿网吧市场,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相关证照的合法手续要求与经贸公司终止加盟合同。2002年9月9日经贸公司发出索赔书,要求实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实华公司拥有许可其加盟店使用“联通实华开网络咖啡屋”注册商标的权利,但其不具备经营网吧所须的合法资格,而其与经贸公司签订的《特许加盟协议》中特许经贸公司经营网吧。该行为属超范围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实华公司与经贸公司所签《特许加盟协议》应属无效。 由于实华公司的加盟者开办网吧的相关证照均由实华公司以实华公司下属分公司的名义申请,从实华公司第二分公司经营网吧的证照不合法及实华公司其他下属分公司自政府整顿后停业至今可以认定:实华公司向其加盟者提供的经营网吧的证照均不是合法的手续。 由此可以确认:即使没有政府整顿网吧的政策出台,实华公司亦不能依法向经贸公司提供合法的经营网吧的证照。实华公司作为《特许加盟协议》中的特许者,其对经营网吧所必须的合法手续应是明知的,其故意隐瞒事实与经贸公司签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于经贸公司的经济损失,实华公司负有主要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经贸公司在签约时未对实华公司的经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亦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由于经贸公司对经营网吧的投入中因部分物品实物尚在或不能确定与经营网吧有关,宽带初装费及网络布线费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获准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持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办理互联网接入手续,并签订信息安全责任书。无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向其提供接入服务。经贸公司违反该规定在未取得经营网吧的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即办理互联网接入,由此形成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本院认定经贸公司的损失范围包括房租、装修费共计842464元。对此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实华公司负有主要责任,双方按六∶四比例分担,故实华公司应赔偿经贸公司损失505478元。 终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二、北京金安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联通实华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特许加盟协议》无效; 三、北京联通实华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北京金安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损失人民币505478元; 四、驳回北京金安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鲍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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