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被判名誉侵权 法院判决转载文章也要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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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9日 10:03 北京青年报 | ||
昨天,律师李劲松状告新浪名誉侵权一案终于有了结果,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新浪网上向李劲松赔礼道歉,道歉内容发布时间不少于30日,同时给付李劲松精神抚慰金5000元。 李劲松因状告汽车春运票价上涨而一举成名,但却因出名惹了不少麻烦。其中新浪网刊载的《去年状告汽车春运票价上涨的律师因违法进看守所》一文令李劲松大动肝火。于是 -李劲松:索赔5万元 2002年2月9日,新浪网新闻中心国内新闻中发表《去年状告汽车春运票价上涨的律师因违法进看守所》一文。文章以“借款不还名律师做了被告”、“判决不履行名律师成了被执行人”、“股权汇款房子名律师申报全都造假”、“口口声声没钱名律师在拘留次日即清还借款”为分标题,就李劲松“违法进看守所”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看到这篇报道,李劲松认为这些都是莫须有的事,新浪互联公司未尽审查核实义务,于是李劲松起诉,要求新浪互联公司在新浪网首页登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新浪:我们只是转载行为 新浪互联公司在法庭答辩中说,上述文章曾于2002年2月初在人民网上刊登。新浪网只是转载刊登了上文。新浪网于2002年10月第一次收到本案应诉通知书后,已将上述文章从新浪网上彻底删除。 同时,新浪网认为,它的转载行为是根据新浪与人民网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浪网与人民网合作协议》,新浪网不仅仅是基于主观上的相信而随意予以转载,而是基于客观与人民网的合作协议,新浪为转载行为每年向人民网支付一笔信息服务费用,是完全合法的履约行为,并且新浪已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符合行业惯例,因此新浪在实施转载行为时无过错,同时李劲松在3月没有给该公司通知,故不同意李劲松的诉讼请求。 -法官:转载也有责任 海淀区法院受理该案的法官认为,互联网作为面向社会大众传播信息的媒体,具有影响范围广泛、传播速度快捷的特点,而因媒体报道评论对所涉及民事主体及相关事物具有毁誉作用,故而法律从社会公共利益、私权保护角度考虑,对互联网发布信息予以规范,要求信息内容客观、真实,评论适当、公正。新浪互联公司提出其系转载行为,并不能排除自己的责任。(李罡李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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