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载文章被控侵权 搜狐被判道歉赔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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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5日 09:37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通讯员高志海)搜狐网因擅自转载《女记者贩毒体验七昼夜》一文而被判立即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元。 2000年底,安徽某报记者胡跃华应《羊城晚报》之约创作了《女记者贩毒体验七昼夜》一文,后被新华网转载,而搜狐网在未经作者许可、未署名且未付酬的情况下也转载了此文。因此,胡跃华起诉到二中院,请求法院判令搜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 搜狐认为,自己与新华网有协议,新华网登载此文时未注明作者,因此自己也无法为作者署名。且此文是时事性文章,自己的转载属合理使用范畴,不需付酬。 二中院认为,这篇文章是胡跃华根据自己的亲身体验创作的采访纪实,不是单纯时事新闻或单纯事实消息。《羊城晚报》在首次发表该文时作出了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声明。北京搜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搜狐网上转载此文,且未支付报酬已构成对胡跃华就此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及署名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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