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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大发布《新传奇》6000万玩家何去何从?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2月18日 08:59 IT写作社区

  作者:Paul Zhao

  前言

  这篇文章的正文写在盛大召开新闻发布会之前。

  盛大如先前预料的那样,低调处理了它与韩方之间的纠纷,而把媒体的注意力引向其“自主研发”的产品上,但笔者没有料到,这款产品会是《新传奇》。盛大同时还承诺:“所有目前《传奇》的游戏用户都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平移到新游戏中”。看来笔者是多虑了,盛大早就为6000万《传奇》玩家设计好了出路。

  尽管据报道在盛大与Actoz签署的合同中规定,当合同终止以后,盛大必须向Actoz交出包括用户档案数据在内的所有数据,但如果这6000万用户中的大部分能够“平移”到盛大的新游戏中,这一条款也就失去了意义。盛大拥有国内先进的服务体系和渠道体系,拥有丰富的市场运作经验,笔者曾经提及,它只需“选择一个恰当的时机推出一款恰当的产品”,即可起死回生,如今它做到了这一点。

  法律界人士指出,数据库属于《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保护范围以内,国内也有相关立法,如果Actoz公司主张拥有对此数据库的所有权,则盛大不能复制此数据库中的资料并据为己有,也就是说,盛大将无法利用《传奇》的用户数据库将现有用户转移到《新传奇》上。但如果是“另外”的数据库则另当别论,比如说恒康公司某系统的用户数据库。问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用户数据库包括注册数据库和游戏数据库两部分,最核心的部分显然是游戏数据库,其中含有所有玩家在游戏中的等级和装备等资料,盛大与Actoz的合同中所规定的究竟是哪一部分?恒康公司某系统中的用户数据库,如果存在的话,又包含有哪些内容?

  另一问题是,《新传奇》与老《传奇》之间是否存在着知识产权上的冲突?

  可以想见,如果两款游戏在机制和内容上仅仅是相似而非完全相同的话,玩家的等级、装备与金钱平移过去又有何意义?一方面在技术上会遇到障碍,另一方面会造成新游戏中社会秩序的紊乱,令新游戏的玩家从一开始即站在不平等的起点上,这种只顾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发展的做法必会成为网络游戏业内的一大笑话。

  如果两款游戏完全相同的话,盛大会不会因此而卷入更大的纠纷之中?《新传奇》定于今年5月底正式上市,如业内人士所说,自主开发一款新的网络游戏至少需要9个月的工作量,而盛大招收游戏开发人员的消息是在去年11月。由此可以推断,《新传奇》与老《传奇》之间必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看来Wemade事先的警告并未奏效。

  适当的策略可以令对方让步,但明目张胆的盗窃则会引发战争,盛大这一步显然是在铤而走险。对此,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韩方可以拿到确凿证据证明《新传奇》存在侵权问题,这场官司将有极大的几率获胜。届时这一事件可能会演化为两场官司,一是盛大就韩方单方面终止授权一事在新加坡仲裁庭进行仲裁,一是Actoz就《新传奇》所可能存在的侵权问题在韩国起诉。被侵权方在其所在地提起诉讼符合受理要件,是否受理依据韩国法律来判定,这对于盛大显然不利。

  对于第二个官司,Actoz在取证方面可能会遇上麻烦,由于计算机程序是作为著作权加以保护的,情况比较复杂,原告需要证明相似性,被告需要证明其独立性,双方都没有特别的优势,原告略微不利。但相信要举证还是有办法的,首先盛大的客户端很难进行较大的改动;其次盛大如果不对系统进行全面修改的话很容易被判定为类似,也就是说构成了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最后是举证责任的问题,如果韩方提出一般证据以证明系统上有所类似,盛大就必须举证来证明程序结构方面没有相似之处,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出示被其占有或控制之证据,也就是说盛大必须把源程序提交给法庭,这样,谁是谁非即可一目了然。

  总之在法律层面上,盛大没有胜算,不过具体到裁定后的执行问题,盛大仍然可以借助上层路线作些文章。由于中国已经加入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韩国法院的判决可以为中国法院所承认,但在实际执行的时候问题还是比较大,相比而言仲裁的执行力度反而较强,因为不涉及主权问题。尽管如此,在中国加入WTO、日益重视知识产权之际做出此种举动,盛大无异于顶风作案。

  可以想见,讨论仍会围绕盛大的未来而热烈地展开,但与此同时,一个重要的问题却被许多人忽视了——如何保障6000万《传奇》用户的权益?

  一、盛大应当赔偿玩家损失

  首先要明确的是,网络游戏玩家购买点卡所交换的是游戏运营商的服务而非产品(产品一般可以免费下载或以少量费用一次性购得),因此虽然网络游戏与单机游戏同属于游戏业,但从本质上看,它应当被划入服务行业的领域。

  与传统服务业不同的是,网络游戏的服务时段并不限于用户的直接消费过程(即玩的过程)。玩家下线后,其在游戏中所拥有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等数据资料仍然保存在运营商的服务器上,此时运营商仍有责任保证这些资料的完整性。也就是说,玩家在正常接受服务的情况下所享有的权益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1、所接受的服务的质量状况;2、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数据资料的完整性。

  对于前者,国内的网络游戏业远未形成一套成熟的质量标准和行业规范,许多从业者正是利用这一空白,以及网络游戏玩家年龄层普遍较低、缺少申诉渠道等问题,毫无顾忌地侵害玩家的权益而不作出任何赔偿。

  对于后者,国内更是少有人关注,因为在大部分人看来,这些虚拟资料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九项权利中的任意一项。最接近的一项是财产安全权利,但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能被视为消费者的个人财产吗?

  在这方面,台湾省的相关规定或许可以作为借鉴。台湾法务部已经做出正式函释,认为网络游戏的虚拟宝物属于“电磁纪录”,在刑法修正后,电磁纪录已经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刑法的诈欺和窃盗罪中可视为动产,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物会被视为犯罪行为,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从法律上肯定了玩家在游戏中所拥有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的财产价值,换句话说,当玩家在游戏中形成自己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后,这些数据就已经独立于运营商而具有了财产价值,运营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寄存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任意的修改或删除。游戏终止运营后,虽然用户的这些数据资料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但原运营商仍须承担赔偿的义务。

  回到《传奇》事件上,如果盛大最终放弃《传奇》,则它为玩家所提供的服务在《传奇》停止运营之际将自然终止,但这并不意味着盛大就可以拍屁股走人,它仍需对《传奇》玩家所蒙受的财产损失进行清偿。

  二、盛大如何赔偿玩家损失

  从目前来看,一款网络游戏退出市场的原因有两类:一类是因为运营商恶性倒闭而结束营运的在线游戏,如台湾省的《上帝》、《千年》和《红月》;另一类是因产品周期到期或经营不善而关闭服务器,如台湾省的《英雄》和《乐园》。

  在恶性倒闭而结束运营的情况下,由于运营商已失去法人资格,虽然用户在破产程序中求得清偿的可能性存在,但实际操作起来不太可能;而在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而停止服务的情况下,运营商有义务在合同范围内为因此而给用户造成的财产损失提供赔偿。这里所说的“财产损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因游戏点数作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2、因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丧失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点卡、月卡,无论是实体卡还是虚拟卡,均可被视为玩家为购买盛大的服务而支付的预付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如果盛大停止《传奇》服务的话,预付款及相关利息应退还给玩家。即便玩家所预购的游戏点数可以转入盛大所运营的其它游戏,玩家也有理由要求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对于网络游戏的玩家来说,游戏点数的损失倒在其次,他们最担心的是自己在游戏中的所有数据资料都将烟消云散,投入大量时间和金钱而获得的游戏角色的等级和装备都将付诸东水。《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但问题在于,与台湾省不同,大陆法律对于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并没有明确界定,因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丢失而造成的损失也就无从赔偿,一切只能视运营商的商业良知而定。

  即便在有立法支持的台湾,网络游戏的运营也欠缺令玩家满意的退出机制,最近大宇信息终止《英雄》在台湾省的运营即为一例。由于《英雄》原开发商韩国EYAGI公司没有继续开发后续内容的规划,使得玩家在游戏中无新内容可玩,大宇已决定于2003年2月28日星期五24时完全结束《英雄》的运营。对此,大宇提出了两条补偿措施以弥补玩家的损失:

  1、2003年1月15日至2月28日结束运营,只要是《英雄》的玩家,都可以免费玩《英雄》,凡于《英雄》游戏期间建立账号进行储值的玩家账号,皆可在这最后的一个多月里,免费不限时数地玩《英雄》;

  2、对于停止营运可能带来的玩家权益问题,大宇选择让他们转到其它大宇代理或自制的网络游戏,即《魔力宝贝》和《轩辕剑Online》这两款游戏,会员转移机制将在2003年1月15日星期三15时开放,至2003年12月31日结束,移转的玩家账号资料以2003年1月15日星期三15时为准。

  尽管如此,那些即将损失在游戏中所拥有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的玩家仍然反应强烈。如专家所说:“这种虚拟世界中损失财物所产生的痛切心情,对以前习于‘实体实境’的人们来说,可能根本难以理解,但损失就是损失,要求赔偿的心理、顾客和卖家的紧张关系一样存在。”

  根据台湾方面以往的新闻,当初伊来富在台湾代理的韩国游戏《上帝》时,也是因伊来富公司经营不善而结束运营,当时不但游戏服务器无预警关闭,虚拟角色全被删除,连剩余的点数卡也成了废纸一张;圣教士在台湾代理的《千年》和《红月》结束运营后虽然有新的运营商接下代理权,但原本的玩家数据及游戏点数也都完全失效;而像《英雄》这样,游戏点数可以移植到其它产品的还有《乐园》、《大富翁拍卖王》、《百万大抢答》和《侠客列传》等,不过后几款游戏的社区建立尚未成熟,部份产品是在免费状态下停止服务的,因此玩家的争议并不大。

  三、玩家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笔者查阅了盛大为《传奇》制订的“服务条款”,在这份协议中,盛大将自己对玩家应承担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例如第8.2条规定:“无论任何情形,盛大网络就停止或更改或终止用户帐户所可能产生的不便或损害,盛大网络对用户本人或任何第三人均不负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我们可以对比一下台湾消保会于去年12月发布的“拨接服务定型化契约范本”,该范本明文规定“业者断讯时的赔偿额度、法定代理人的权责、客户资料保密等原则,并首度规范业者及使用者双方都禁止发送垃圾邮件。”台湾消保会还表示,目前网络游戏的投诉相当多,很多使用者开卡之后发现点数消失、帐号不能使用、业者经常中断服务等等,由于ADSL、宽频、网络游戏等服务与拨接网络具有类似的特质,未来网络游戏的从业者中断服务也将要赔偿。

  前不久,《金庸群侠传Online》在台湾省的运营过程中发生万余名玩家宝物失踪事件后,中华网龙不但回溯了玩家的所有数据,将玩家损失降至最低,而且给予受损玩家两倍的游戏时间以及游戏内金庸币的补偿。1月底,SQL病毒导致智冠、中华网龙以及大宇等运营商的多款网络游戏出现无法联机或瞬间断线的问题,对受到断线影响的玩家,台湾的许多运营商均采取了延长游戏时间的办法补偿玩家。

  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合同无效,另外,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盛大的这份“服务条款”一旦进入法律程序,恐怕难以立足。

  法律界人士指出,盛大的服务条款可能会被法律确认为无效的,而有些损害玩家权利的条款则由于玩家的过失而丧失了保护自己权利的机会。对此,我们只能强调一点:契约即法律,玩家自己不注意保护自身权利的话,就没有人能够对其进行更有效地保护。由于现在网络游戏尚未进入充分竞争的阶段,服务玩家尚未成为公司之间竞争的一个关键性砝码,在这种情况下,玩家的自我保护意识就更需要加强。

  (

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倪振宇对此文亦有贡献)(IT写作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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