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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2日电(冯刚牛爱民)记者2日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11月28日法院对新浪公司起诉搜狐公司剽窃、抄袭新浪网手机图片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搜狐公司对新浪公司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搜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新浪”赔礼道歉,赔偿“新浪”经济损失15万元及诉讼费用66813元。
审理此案的审判长王范武介绍说,这一判决是法院就手机图片下载著作权问题作出的首例判决。
“新浪”与“搜狐”均为国内著名门户网站。今年1月,“新浪”到法院起诉,称“搜狐”剽窃、抄袭了新浪网手机短信频道的533幅手机图片、新浪网财经频道的1份表格和1份名单、新浪网体育频道3篇文章,侵犯了“新浪”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手机图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手机图片首次上载在网页上就应视为作品发表。因此,可以推定新浪公司为新浪网手机图片的著作权人。
网上手机图片下载等服务,能够为网络服务商带来直接和可观的经济收益,这种收益对于门户网站是相当重要的。因此,搜狐公司擅自将新浪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手机图片上载于搜狐网,既给“新浪”造成经济损失,也给“搜狐”带来了经济利益。因此,搜狐公司不仅侵犯了新浪公司的著作权,同时还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对于新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以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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