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本报记者 颜斐) 昨天,备受媒体关注的两大网站新浪和搜狐之间的剽窃官司暂告一段落。北京市二中院一审认定搜狐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为此行为赔偿新浪经济损失21万元。
今年1月24日,新浪以搜狐剽窃、抄袭新浪网手机短信频道的553幅手机图片、新浪网财经频道的1份表格和1份名单、新浪网体育频道3篇文章,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由,将搜狐告上法院。就在新浪提交诉状后的一周,搜狐公司又对其中170幅手机图片提出反诉。
法院审理认为,手机图片无论其创作水平和艺术价值的高低,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的范畴。手机图片的首次上载应视为作品的发表。搜狐擅自将新浪手机图片上载于搜狐网,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搜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从搜狐网上移除新浪公司享有著作权的383幅手机图片和“《福布斯全球》2001年中国大陆100首富企业家成功之路”表格;在搜狐网首页上就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时间为持续的24小时。搜狐公司连带赔偿新浪经济损失15万元和新浪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61813元。驳回新浪的其他诉讼请求。
搜狐认为新浪无权主张著作权,当庭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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