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马世领 发自北京
12月2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国内首例网络手机图片下载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搜狐败诉,连带诉讼受理费,判赔217813元。
今年1月份,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搜狐
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称搜狐公司剽窃、抄袭新浪网手机短信频道的553幅手机图片、新浪网财经频道的1份表格和1份名单、新浪网体育频道3篇文章,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新浪方透露,他们为此提交了4000多页证明搜狐侵权的证据。
在法庭审理中,搜狐公司辩称,新浪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存在严重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其恶意起诉是对被告名誉的严重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就原告主张权利的553幅手机图片中的170幅提出反诉。
作为国内最大的知名门户网站和同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网络公司,新浪与搜狐的“明争暗斗”早已不是新闻。今年1月份新浪到北京二中院诉搜狐侵权被受理1周后,搜狐于1月31日向北京二中院对新浪提起另诉,后因管辖权异议移送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目前仍在审理中。
昨日民事判决书一下,新浪立即就在网站首页上挂出“旗开得胜”的消息,而搜狐自然“家丑不可外扬”。据搜狐方透露,他们将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就北京一中院作出的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由于手机图片面积有限、用途特定,著作权人难以直接在每一幅手机图片上都注明身份,在被告无相反证据,也没有其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原告在先将手机图片上载到标明原告的名称、商标等标识及版权声明的新浪网页面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可推定原告即为新浪网手机图片的著作权人。
其次,网站的手机图片下载业务是网站赢利的重要项目之一。在网络服务业竞争日趋激烈、很多网站微利甚至亏损的现实情况下,手机图片下载这一项目更显得十分重要,在出现侵权的情况下也就格外需要法律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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