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程婕通讯员冯刚) 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新浪383幅手机图片和一张表格的著作权被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搜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新浪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被告赔偿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61813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搜狐当庭表示要上诉。
据了解,新浪网今年1月24日起诉至二中院,诉称被告搜狐公司剽窃、抄袭新浪网手机
短信频道的553幅手机图片、财经频道的1份表格和1份名单、体育频道3篇文章,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搜狐公司辩称:原告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存在严重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其恶意起诉是对被告名誉的严重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搜狐被新浪起诉后,就涉案的553幅手机图片中的170幅在二中院提出反诉,认为是新浪抄袭了自己的作品,但反诉没有被受理。搜狐以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为由也把新浪告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目前,一中院的案子还没有审结。
二中院判决认为,此案中的手机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的范畴。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手机图片上载于搜狐网,不仅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还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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