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先生工作的外资公司不断收到E-mail内容是散布蒋对女员工进行性侵犯的流言。为此,蒋先生把嫌疑人杨某告上法庭。然而,对于法官来说,这是新型名誉权纠纷案,审理时举证困难,所以蒋先生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认可而败诉。这是昨天记者在静安法院了解到的一件新型案件。
刚过而立之年的蒋先生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从2001年10月后,他所在的公司不断 收到通过雅虎网站发送的E-mail,主要内容是散布他对两名下属女性职员犯有严重的性凌辱,迫使女职员离开了公司。蒋不知谁干的恶作剧,便留心观察起来。今年1月,蒋又听到原下属杨某散布和Email内容相同的流言,于是他在1月10日将杨某告上法庭。蒋认为,自从去年10月杨某提出辞职后,公司便多次收到散布他对女员工进行性骚扰的E-mail,此外,杨某在离职前曾在不同的场合,对公司的其他员工谈到被蒋骚扰。蒋认为这使自己名誉受到严重侵害,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故向法院提出,要求杨某停止对他名誉的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蒋还提供了3份证人证词和一份从雅虎网站上下载的E-mail,证明杨某向证人讲过蒋曾经对她动手动脚,并承认流言是她所说。
法庭上,杨某辩称,自去年11月离开公司后,从来没和任何人谈到辞职的原因,更谈不上对蒋的名誉侵害,也没有通过雅虎发送过E-mail。
法院认为,证人证明杨某讲过并承认侵害过蒋的名誉权,公司也多次收到通过雅虎发来的散布蒋有性骚扰行为的E-mail。但证人的证词仅仅证明杨某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与单独证人对话的内容,且蒋又无法查实带有流言的Email是杨某所发,杨某本人也不认可,显然无法证明杨某侵害了蒋的名誉权,遂一审判决蒋对杨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随着高科技技术的广泛应用,如何确认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现在似乎还是一个难题。(许洱多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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