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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网站被“关闭”合同是否合法成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5月09日 16:38 生活时报

  “变性大师”陈焕然博士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由他个人掏钱建立的公益网站“中国变性之路”(WWW.transexroad.com)被虚拟主机提供商“中国频道”关闭了,而此时离合同到期还有4个多月。

  一个多月前,陈焕然收到了来自厦门“中国频道”的一封信,信中称“中国变性之路”网站论坛中的程序“特别占用系统资源”,因此网站被暂时关闭,并要求陈删除程序、寄
上保证书才可以恢复。

  陈焕然是专门研究易性癖病(变性手术)和性别畸形的医学博士,自1990年以来,他已先后成功地完成了200余例变性手术。“原来天天要给患者解释变性手术,一直说到口干舌燥。”陈焕然说道。“2000年8月16日网站开通之后,一有咨询的,我就说:‘先上网查’。”

  “中国变性之路”网站是免费为易性病患者做心理咨询和精神安慰的,并且由陈医生对病人做术前指导和术后随访。网站开通至今,登陆人次已达27万,注册用户500多位。

  陈焕然:官司一定要打到底

  为网站申请域名、租用服务器每年要花费1000多元,这笔钱是由陈个人承担的。而网管、编辑和坛主都是关心边缘人的志愿者,他们帮助“性别回归者”,所付出的劳动是不求回报的。

  陈焕然说,本来他对自己的网站挺得意,既给自己节省了时间,也让病人免去了奔波之苦,可眼下却屡屡得向询问网站近况的患者说一声“对不起!”多次和中国频道电话交涉又没有结果。陈告诉记者,“合同第三条明确规定我们可以运用编程语言编写cg i等程序,可现在却成为网站被关闭的理由,这不是很滑稽吗?而且明明说变更合同要双方协商一致,可现在仅仅发一个邮件3天后就把我们给关了!说我们‘极为占用’资源,其实我们租用了100兆才用了一半呢!再说,这个极为占用资源到底由谁来判定呢?有什么标准?论坛占用了资源为什么不仅仅关闭论坛而关闭整个网站呢?”

  陈焕然最后坚决地说:“我们已经委托了北京康德律师事务所的魏胜律师代理本案,准备依法追究中国频道单方面违约的责任。”

  律师:网络合同呼唤法律

  魏胜律师认为,“中国变性之路”网站被单方面关闭,这反映了网络合同的很多问题。

  他指出,租用服务器本来是一种付费行为,双方应当是平等的主体,但是现在的网络合同在签订时,使用的都是电子文本,租用服务器的一方无法对合同条款做丝毫的改动和商榷,只能点击“我同意”,否则合同无法进入下一个申请程序,这样单方面订立合同显然不会保护用户的权益。

  一般的商业合同是一式两份,但在网络合同中往往采取电子文本,而且合同在签订时是单方面持有,用户往往想不到留一个底本,所以一旦出了问题很难交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带来很大麻烦。

  他说,现在的服务器提供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他一旦违约,用户无法制约,他们可以随时关闭用户的网站,而用户没有任何有效办法来监督他们对合同的履行。

  加之,现在许多的服务器提供商与用户是分开的,处在不同的地区,那么根据合同法,一旦出现纠纷应当在合同履行地诉讼,那么网络合同纠纷的诉讼地到底应该在哪里?这是一个法律空白。

  他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电子文本合同的条款有效的确定也是一个问题。

  中国频道:关闭网站事出有因

  记者日前拨通了中国频道网站的电话,找到了该站公关总监龚少峰,针对“中国变性之路”关闭一事,中国频道法律事务部有关人士说:“陈焕然先生于2001年8月10日在我公司续费租用了380元/年的100M虚拟主机空间,由于其网站程序编辑不合理,使包括该网站在内的所有客户的网站均无法访问,受到影响的客户均向我公司强烈投诉了该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根据现实情况和《虚拟主机租用合同》及有关管理规定关闭了该网站,并发邮件通知了陈焕然先生,同时在邮件中指明了需要修改或删除的非法程序及该非法程序占用我司服务器资源的比例,请其尽快删改,并明确表示我公司将在程序更改后恢复该网站的访问。之后我公司未收到陈焕然先生任何反馈,致使相关问题无法进一步处理。”

  他强调,中国频道发给陈焕然的通知邮件中已指出了出现问题的是哪一程序,希望陈焕然进行修改或删除,并告知其将在程序修改完毕后恢复网站访问,陈焕然对此通知或对公司服务有不满或有异议,完全可以及时与公司工作人员沟通,双方协作解决问题。

  他指出,中国频道作为福建省最早获得ICP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根据有关法律文件和行政规章,他们有义务告知陈焕然,其应到当地通信管理局为所开设的网站申请ICP经营许可证,如为非经营性网站,应办理备案。同时,如为医疗类网站并开设了论坛,则应取得医疗主管部门的开办许可并申请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

  针对北京康德律师事务所的魏胜律师的说法,中国频道法律事务部有关人士指出,《虚拟主机租用合同》是格式合同,但该合同中没有免除我方责任、加重客户责任、排除客户主要权利的条款,所有约定均是根据互联网服务本身的特点、性质、行业惯例及现实需要,充分考虑了服务方与客户双方的利益而制定的,我们无意规避任何责任,所谓“单方面订立的合同显然不会保护用户的权益”完全是没有根据、带有偏见、不客观的看法。

  《合同法》确认电子数据交换形式订立的合同即是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因此电子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一样具有合同的效力性、严肃性。

  根据《虚拟主机租用合同》的约定,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提交服务商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这种由服务商所在地管辖也是行业惯例。

  他们说,“服务商并非处于强势,我们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的监督,单是来自客户的监督,就使我们受益匪浅了。一旦我们违约,一定是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对此,我们从来没有逃避过,任何时候也不会逃避。”本报记者乔林、 通讯员乒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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