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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邱伟
【eNews消息】就昨天搜狐表示的要诉讼足协一事,今天,eNet记者采访了北京一格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于国富先生。于先生就搜狐要状告足协一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于律师表示,在情理上,搜狐告足协是值得充分理解的,因为目前搜狐面对巨大的声 誉及商业信誉损失,作为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搜狐不得不这么作,只有这样才对广大股民有所交待。
但是,在法律上,搜狐要想告足协取胜,必须有着充足的证据。这些证据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搜狐与足协有过就世界杯网站命名的约定,搜狐要提供这个约定证据,该证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包括搜狐与足协所通的电话录音等可以概括在内;
2、在有了约定后,足协要有毁约的事实存在。
3、要证明搜狐与足协处于平等的合同地位。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就世界杯网站一事足协给搜狐的是“约定”,那么,后来的反悔就是“违约”,足协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如果足协给搜狐的是“指定”,那么就是一种上下级的关系,不是合同关系,足协可随时撤销指定,今天指定,明天不指定,足协完全拥有这个权利,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搜狐要想打赢官司,关键就在于搞清楚两个方面,一是搜狐与足协间到底存在不存在合同关系,二是两者的主体地位是不是相同,足协对搜狐到底是“约定”还是“指定”?
对于目前的搜狐与足协来说,理清复杂的法律关系是现在最应该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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