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徐亢美报道
新闻背景
有人把网上抄袭现象比喻为“狂捕滥捞”。有人说:如果你在网上读过新闻,你会发现各网站的新闻70%都是重复的;如果你是作家,你经常会发现你的作品会出现在很多网站上 ,而你根本就没有向他们投过稿。更滑稽的是,别说稿费,甚至署名也变成人家的了……
有的网站还振振有辞地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辩解,说什么选用你的文章,将有助于提高你的知名度等等。有人指出,一些网站经营者每天都驱使员工制造网上侵权,知识产权意识在网上荡然无存,这将给新兴的网络经济带来巨大灾难。
“狂捕滥捞”将承担法律风险,“新浪”和“搜狐”为此争斗起来,“和讯”将“搜狐”送上了被告席。昨天下午,本市首起作者状告网站著作侵权案也开庭下判。以法治“网”的序幕已经打开。
本报讯著作权在网络上同样存在。广东省中山市一位有法律觉悟的作者沈阳,“点燃”了反击网站侵权的第一炮。昨天下午,本市首起个人状告网络公司的知识产权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下判。两被告——千龙新闻网、来科思中国网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移除侵权文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并在千龙新闻网、来科思中国网主页上连续3天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40岁的原告沈阳是千龙新闻网的特约撰稿人。他委托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诉称:去年5月间,原告相继为“千龙网”撰稿6篇,这些涉及黑客的系列作品一上网,就被上海镁网科技有限公司和来科思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合作经营的来科思中国网擅自“打包”卷走。该网一不打招呼,二不给稿费,三不署作者真名,将作者之文删改后编发了四篇用在了自己网上。原告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来科思中国网的两经营单位承担侵权之责。
法官在要求原告提供索赔依据时,爆出了一个鲜为人知的“内部情况”。原告的调查资料反映,网络业的稿费高得惊人,千字文一般付酬500元人民币,特稿还有特酬。原告以此为据,认为四篇侵权作品总字数7780个,要求赔付稿费3890元人民币,同时赔偿原告诉讼等经济损失1万元人民币。
法庭在大屏幕上展示网页证据后,两被告提出:原告是否涉案作品的真正作者存在疑问。但是,他们也没有证据能否定原告的作者身份。被告在抛出一份协议后说:来科思中国网与千龙新闻网订的这份协议约定,允许“来科思网”使用“千龙网”的内容。因此,被告不存在侵权之说。
这个抗辩理由引来原告的猛烈反击。原告在辩论时认为:“千龙网”不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无权处分原告的作品,即使有这份协议对本案也没有效力。
仅3个多小时,该案的审理就结束了。3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在稍作商量后,审判长蒋丽珍当庭宣读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两被告的辩解不能成为使用原告作品的理由,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登载在千龙新闻网时均作了明确声明,禁止千龙新闻网以外的媒体转载或发表这些作品,两被告作为互联网服务商,不应无视著作权人的声明擅自转载他人禁止转载的作品。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部分IT人士持“网络环境无法律”的观点,因此他们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中,隐在一处,肆无忌惮地对他人的智慧成果“狂捕滥捞”,以达到各种商业目的。殊不知,这是一种高风险的作业,现时的法律对此已有了明确的“禁渔令”。
最具体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不久前发出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适用著作权法第45条、46条中的有关规定。
《著作权法》在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这些侵权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还得接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行政处罚主要有两项: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
律师提示
著作权人如果不希望自己的作品被网站转载、摘编的,可以在刊出作品的同时明确声明。在声明之后,发现有网站转载、摘编自己作品的,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如网站有下列两种情况应当和侵权行为人一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一、参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二、明知有用户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或者在收到有实证的警告后,仍不移除侵权物的。
为追究侵权责任,受害者往往需要有关网站提供侵权行为人在网络的注册资料。如果网站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作品被网站转载、摘编构成侵权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权受理这类诉讼的法院除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外,有关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也可以受理。上述地点难以确定时,还可以向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决定这类案件的赔偿金额时,通常按照著作权人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去的预期利益来确定,也可以按照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来确定。两种方法均无法确定时,法院有权在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范围之内酌定赔偿金额。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毛慧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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