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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新闻网评论:现代文明小偷--网络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31日 11:42 千龙新闻网

  sz1961sy

  新浪与搜狐互为指证对方网络侵权已在近一周的网络传媒界形成了一道风景线。有人马上用机械分类法把对事件的外界反应划分为“帮腔派”、“旁观派”和“尴尬派”三类,并作了有声有色的描写,且声称有将近60%的人认为这场纠纷是“共同炒作双方得利”。

  一个事件便这样吸引了如此众多人眼球,尽管明眼人明白:Show的味道很浓。无耐,互联网作为工具媒体,被动广告效果鼓励经营者要挖空心思去制造网络数字效应,否则,网络的商业意义更加缺乏色彩。

  下面用一个普通人的眼光与讲法,说说中国大陆自从有了网络载体之后,网络侵权的种种行为,并把这种行为称之为现代文明小偷。

  一、网络侵权不应该成为侵权合法化的理由

  现在网络著作权纠纷已经非常普遍,究其原因,是“Ctrl C + Ctrl V”一直被ICP当作理所当然。记得几年前一些门户网站业务员与一些专业网站发邮件或电话谈合作时,总这样声称:我们是“全球第一xxx网站”,协助贵单位把这些专业资料放在本网,将有助于提高作者与贵单位知名度,云云。摆出一副救世济民态度,也确实让不少专业网站“感激流涕”,其实,这些合作本质上是一种把作者版权及专业网站进行了侵犯的行为,因为网络上作者版权必须是作者声明放弃或者获得作者授权才能发表,专业网站仅仅有登载权而无转手倒卖(不论是否用现金交易,只要存在商业交换行为便可以),因此,这是距今为止仍有不少网站律师、编辑、市场拓展人员仍“执迷不悟”的法律误区。

  在于国富律师代理笔者与Yahoo的法律诉讼案中,Yahoo中文版从天极网(itlook.yesky.com ) sz1961sy个人自己自建专栏中转载了三万多字文章,便是一个典型例子,Yahoo中国(香港Office)认为与天极网有协议,可以随便转载天极网上任何文章,而不必征求作者同意。天极网也曾打算为Yahoo中国(香港Office)讲情,但最后Yahoo承认侵犯笔者版权,依照于国富代理律师开出条件庭下和解:此案前后花了近一年的时间双方不断讨论解决方案。

  这一个案例的启发有几方面:一是作者作为版权拥有人,维护版权利益是合法权益;二是网站转载要注意版权授权程度,没有无限授权、特别是连锁授权的可能性;三是编辑是造成侵权事实的直接操作者,培养编辑具有法律版权意识是减少网络侵权的关健。

  二、网络侵权的法律界定逐渐完善

  在200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网络著作权纠纷法律问题的解释》到版权法修订案实施,中国大陆有关网络侵权的法律界定已逐渐完善,不再似以前那样,大家认为中国大陆网络法律都是空白。

  遗憾的是,各网站对应这些法律界定的防范措施并没有加强。例如,对尊重作者署名权、不得随意更改作者文章内容、注明稿源等方面,有些网站是一塌糊涂,今天仍然有大量的无名氏作品出现在信息发布页面上,引来了连续不断的侵权诉忪案,忙得不可开交。

  正如网络法律方面经验丰富的于国富律师最近在:《新浪与搜狐的是与非》(tech.21dnn.com/28/2002-1-25/70@40628.htm )一文中所写:“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笔者也曾经多次与新浪、搜狐、网易打交道。而且,目前手里还有两个诉搜狐侵权的案子。在昨天与搜狐的“预备庭”中,搜狐方面因故缺席,用法官的话说:‘他们现在根本忙不过来’。”“笔者想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一个企业,尤其是以‘知识经济’自居的网络门户企业,整日里被淹没在‘知识诉讼’中,他的经营安全性何在?”

  有趣的时,于国富律师提到的两个诉搜狐侵权案子有一个便是代理笔者的,这是搜狐网把笔者在《三联生活周刊》中一篇有关QQ文章、用“摘自中卫网”方式,把笔者“sz1961sy”这个怪笔名删了,而《三联生活周刊》已声明仅有新浪网获得授权出《三联生活周刊》电子版,其他都未获授权。笔者与“中卫网”从无任何联系、《三联生活周刊》也声明未授权“中卫网”用电子版转载,因此,在被搜狐侵权365天之后的第一天(这是一种巧合而已,有点“天网恢恢”味道),笔者要把搜狐告上法庭、搜狐也理直气壮地要上法庭对簿,到底谁是谁非,只等法庭判决了。

  三、网站的律师、编辑应该先去学习法律才上岗

  当新浪被作者彼阳告上法庭时,新浪的管理层是实事求是、勇于面对侵权错误,汪延先生亲自带律师上门向彼阳的代理律师于国富律师道歉,而且在网站上连续登载10天《道歉信》,相关人员也受到处理。据了解,新浪为此让律师、编辑重新学习网络法律知识,遇到有再犯同样错误者,及时处理当事人。当然,新浪也设立了专门监管竞争对手的人,这次新浪状告搜狐侵权短信版权便是当年彼阳案受处理的主管,因此,当事人显得比一般受害者更有深切体会,难怪今天的新浪总裁汪延先生会如此动情,要与搜狐在法庭上一较高低。

  我们中国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小农经济走向工业化、现代化又迈向全球化经济社会,WTO已是任何一个商业机构、商贸合约必须遵守的一个商业规则,而WTO规则不是随心所欲,它的宗旨是鼓励多边贸易、保护知识产权、支持公平竞争。而正是这一点,笔者从近几年来网络侵权的现实案例中分析,认为:“网站的律师、编辑应该先去学习法律才上岗”,否则,互联网经营者让员工每天在制造网络侵权,网络经济将会带来更大灾难!

  四、网络侵权是现代文明小偷

  把网络侵权比喻为现代文明小偷,是基于这样的立论:

  首先,它是借助最现代的网络科技,把网上数字化作品顺手牵羊式地拿走,行为是小偷、产品是现代文明科技创造的。

  其次,说它小偷还因为偷者有现代孔乙己“读书人窃书不算偷”心态,因此“拿来主义”之外,还贴上“版权所有”等等让人哭笑不得的网络法盲。

  第三,是一些网络侵权商业网站,竞然不断更换网站主体,造成原告与被告对簿公堂时因为公证书上被告主体不符而原告必须重新补充证据,大家想想:这些天天声称是号令天下的中文No.1之流网站,如此玩三流小动作(网站经营者名称更改),是否在用很低级抵赖招数(?),与其在Nasdaq上市的公司风格(度)十分不相称吧。

  最后,是明知理亏,却宁愿贴律师费也要与被侵权者(个人或机构)在法庭较一高低,结果是不仅要赔理道歉还要赔被侵权者损失与上庭费,而聘请律师费更是不计入成本。

  总而言之,十足小偷风度。

  声明: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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