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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预留是否合法“阿里巴巴”被争来抢去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20日 13:59 财经时报

  计算机的天罗地网使这个世界越陷越深,域名也成为蕴涵巨大商机的标识。去年才推出的中文域名注册立刻遭遇纠纷。近日,中国首例中文域名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起诉CNNIC(即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下属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被告一)和阿里巴巴公司(被告二)。结果,CNNIC在这场官司中被认
为无权对某些域名采取预留措施,在此案中属于行为错误;原告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法律证据不足被驳回起诉;而被告之二——阿里巴巴公司则喜出望外可以继续使用CNNIC为其预留的域名。这起中文域名纠纷案争议的焦点是,CNNIC是否有权对某些域名采取预留措施。

  正普:不能先申请先注册?

  正普公司说,早在1999年5月14日,正普就已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将中文“阿里巴巴”及汉语拼音“alibaba”的组合注册为其提供的第35类、第38类、第41类和第42类服务的商标。经初审合格,国家商标局于2000年6月对其进行了商标公告。为了宣传和推广该商标,正普先后投入人民币200多万元,开展了一系列的广告宣传活动。

  2000年年初,正普获悉CNNIC即将开始受理中文域名注册后,按照CNNIC关于申请注册中文域名的规定,于2000年1月18日试图通过网上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却发现CNNIC已将“阿里巴巴”中文域名预留,无法通过网上进行注册。2000年1月21日,原告专门派人到CNNIC的办公地点提交书面材料,申请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但是,CNNIC的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原告该域名已经预留给其他公司,不能注册给原告。

  此后,原告在网上发现,中文域名“阿里巴巴”已经被注册为被告二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所有。2000年11月23日,原告收到CNNIC传真来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受理中文域名预留信息变更申请的通告”。该通告中称:“中文域名阿里巴巴.公司、阿里巴巴.网络已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预留,现已收到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申请材料。”

  原告认为,1997年6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

  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受理域名注册应当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不受理域名预留,CNNIC将中文域名“阿里巴巴”进行预留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因此正普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依法撤销被告二的注册域名“阿里巴巴”,将该域名注册为原告所有。

  CNNIC:不希望被抢注搞乱

  CNNIC认为,CNNIC于1998年开始了中文域名相关研究工作,并于2000年1月18日经信息产业部同意推出中文域名注册试验系统,允许用户申请注册顶级域名为“中国”的中文域名。为规范域名注册秩序,防止恶意抢注域名行为,CNNIC采取了限制注册域名数量、预留等一系列预防措施。

  记者在判决之后采访CNNIC的有关负责人,他说一是出于保护知名企业的目的,二是出于对本机构的负责态度。他们不希望刚刚推出的中文域名注册系统被恶意抢注搞乱。但目前他们尚未考虑上诉,如果判决生效的话,以后他们将不再预留域名。

  对于CNNIC是否应该预留域名,有关专家认为,CNNIC不应该过多把责任揽在自己身上,应该在申请时少些限制,如果有什么纠纷可以由相应法律部门去解决。

  阿里巴巴公司:多年经营使域名值钱

  阿里巴巴公司说:“alibaba”系列域名alibaba-online.com、alibabaonline.com、alibaba.com分别注册于1998年11月25日、12月17日和1999年4月15日;其所共同指向的“阿里巴巴alibaba”中英文网站于1998年年底开通运行。

  在阿里巴巴网站实际运行4个月后,1999年4月29日,正普公司方注册了2688.com。并且,alibaba.comcorporation于1999年7月9日投资成立阿里巴巴(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而阿里巴巴(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9日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独资公司即阿里巴巴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基于投资人alibaba.comcorporation是阿里巴巴域名、网站、企业名称权的拥有人而在1998年底就享有企业名称权,也就是说,在1999年5月14日正普公司申请商标以前,阿里巴巴公司已经一直合法使用阿里巴巴网站名称和企业名称。

  阿里巴巴公司认为,1998年12月阿里巴巴网站开通,建立起企业与企业间B2B电子商务模式,被《福布斯》、《远东经济评论》等杂志评为全球最佳B2B网站,阿里巴巴已经具备了显著的标识性。正是由于阿里巴巴公司在技术支持、经营管理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大规模投入,造就了阿里巴巴这一极具商业价值的名称。

  法院:判决认定权益

  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注册的“阿里巴巴”中文及汉语拼音“alibaba”组合商标尚未获得授权,故原告主张其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没有事实依据。

  关于CNNIC是否有权对域名采取预留措施。法院认为,应允许CNNIC对某些出于技术原因的符号、行政区划、政府机关、教育机构等的名称,采取必要的预留措施。但对于涉及以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姓名、知名商品名称等民事权利作为域名的,则不宜采取预留。首先,根据民法的自治原则,商标权人、企业、自然人等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将自己的商标或企业名称、姓名等注册为域名,CNNIC不能代替民事权利的权利人来行使民事权利,而限制他人注册域名。其次,CNNIC作为域名注册的服务机构,应平等地对待接受服务的域名注册申请人,而不应采取区别或歧视待遇。再次,CNNIC并无权认定驰名商标、知名企业名称,也没有能力作出这样的判断,更不能自行制定判断标准。故CNNIC对涉及民事权益的域名采取预留措施没有根据。故CNNIC未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给原告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行为是错误的。

  法院认为,本案“阿里巴巴”中文域名已经注册给被告阿里巴巴公司。阿里巴巴网站自1998年年底开通后,现已在国内外互联网络相关用户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在这种情况下,他人注册阿里巴巴域名会使互联网络用户产生误认,在中文网络环境下,亦会给阿里巴巴网站的权益造成损害,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从实际出发,原告正普公司要求返还“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此案不仅是我国首例中文域名纠纷案,也是司法机关首次通过判决的形式认定CNNIC无权对涉及民事权的域名采取预留措施。但是法院同时认为知名网站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从维护实体正义的角度并未支持原告要求返还“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诉讼请求。

  关于域名

  域名实际上就是接入互联网络的机构在互联网络上的名称。域名最好与机构的性质、机构的名称、机构的商标以及机构平时所做的宣传相一致,这样的域名容易记忆,容易查找,也能很好地反映机构的形象。比如某集团的域名legend.com.cn,就是一个选得很好的域名,legend是此集团的英文机构名称,也是此集团的注册商标,所以此集团在com.cn下注册了自己的三级域名。即使有人不知道这个域名,也能结合此集团平时做的宣传猜出这个域名,然后找到此集团在网上的站点。如果一个机构的域名选得不规范,就好比进入互联网络的第一步就走错了,以后再来修改也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不规范的域名不便于人们的记忆、查找,也不能很好地反映单位的形象。比如某银行的域名boc.cn.net就是一个不规范的域名,按照域名的命名规则和国际惯例来说,net下的域名是指网络服务单位,cn作为中国的国家顶级域代码应该放在最后。从这个域名上看别人会认为这是一个可能在中国的网络服务单位。这家银行规范的域名应该是boc.com.cn,说明这是一家中国的企业。

  域名本是一种引导网络用户进入网络站点的外部地址代码,随着网络商业化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逐渐具有了区别域名持有人及其所提供服务的标识性功能,从而引起域名与商标、商号等法律所保护的其他标识类客体之间的冲突。(本报记者迟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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