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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聊天侵权 “亲亲女生”栽在性骚扰上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22日 10:02 人民网-江南时报

  11月13日,进入初冬的苏北大地寒气逼人。然而,江苏省淮阴工学院的千余名师生们却早早地涌进了大礼堂。他们既不是来听校方领导作报告的,也不是来聆听专家学者授课的,而是参加一场别开生面的法制教育课———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在这里公开审理一起因上网聊天而引发的侵权案——

  骚扰电话来不停

  2001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在淮安市区某幼儿园工作的周女士,忙完家务,收看了一会电视,刚准备上床休息,电话铃响了。她拿起听筒,刚“喂”了一声,听筒里传出了一位男士的声音:“你是周某某吗?”当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对方立马显得尤为激动,说:“哎呀,‘亲亲女生’,我是‘孤傲绝伦’呀。怎么样,出来同我见见面吧?”周女士听得云里雾里,立即责问道:“什么‘亲亲女生’、‘孤傲绝伦’的,你究竟是谁?”对方不温不火,仍然缠着说:“怎么,刚刚在网上还跟我亲亲热热的,只一会儿就把我忘啦。是你让我给你打电话的呀。你不是在市区某某幼儿园工作,名叫周某某吗?”周女士气得浑身发抖,“叭”地一声把电话挂断了。

  周女士今年已近而立之年,早已结婚成家,对电脑几乎是一窍不通,白天是上班、下班、回家“三点一线”,晚上几乎是大门不出二门不迈,什么时间上过网聊过天?还叫什么“亲亲女生”,跟什么“孤傲绝伦”的谈情说爱?真是怪事一桩!丈夫回家,周女士将刚才情形说了之后,丈夫也非常生气。但气归气,鬼知道“孤傲绝伦”是什么人,上哪找去呢?

  然而,自从“孤傲绝伦”光顾之后,周女士家的电话就再也没有安宁过。一会是自称“一夜情”的打来电话,说要跟“亲亲女生”共度春宵;一会是“温柔男孩”打来电话,要与她“温柔一把”;还有叫什么“阳光”、“阿俊”、“将军”的等等,几乎如出一辄,尽说些不堪入耳的话。周女士几乎气晕了,在丈夫的支持下,决心非把这个谜底弄个明白不可。

  “亲亲女生”男儿身

  周女士在接连数日接到骚扰电话后,忍无可忍,来到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民警通过网上搜寻,终于发现了网名“亲亲女生”的踪迹,并于5月8日,将在某网吧正以“亲亲女生”网名与他人聊天谈情的一位男士请进了派出所。经讯问,周女士家连连接到骚扰电话的谜底终于揭开了。

  原来,这位以“亲亲女生”网名在网上水性杨花的男士名叫郭某某。而郭某某与周女士的丈夫竟是一个单位的同事,本来两人玩得还比较投机,郭某某对周女士家的情况包括电话号码都记得一清二楚,然而却因一件小事,二人闹起了小别扭。

  郭某某喜欢上网聊天,而且给自己起了个“亲亲女生”的网名,自称是年21岁,尚未婚配的处女。在网上竭尽水性杨花之能事,先后与网名为“孤傲绝伦”、“一夜情”、“阳光”、“阿俊”、“将军”、“温柔男孩”等47名网友进行聊天谈情。当网友向其询问:“做我女朋友……”、“亲你,吻你……”、“你是处女吗?……”、“要不要来点刺激的?”、“你玩过性游戏吗?……”、“为什么,怕我钓你啊……”等话题时,郭某某均以网名“亲亲女生”作了相应回答。如果就这么聊来聊去,也就不会惹出后来的侵权官司了。然而,当网友询问其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时,他却将周女士的情况当作“亲亲女生”告诉了对方,这些网友当然是如获至宝,便不断地将电话打到周女士家了。

  付诸法律讨公道

  事情水落石出后,周女士怒不可遏,她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郭某某推上了被告席。

  原告诉称,自2001年4月份以来,不断接到用语不堪入耳、挑情骂俏的骚扰电话,都是被告郭某某盗用自己的姓名,并将原告住宅电话告知网友带来的恶果,不仅给原告精神上带来了极大伤害,而且也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腾讯QQ”网络寻呼机上消除对原告侵权造成的影响;二、被告郭某某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互联网上虚拟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主体,网友之间以虚拟人名义进行语言交流,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属性,也就不负有民事法律责任。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没有事实依据,故不同意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要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意义远超判决外

  清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感到,因网上以他人名义聊天谈情给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案件,在淮安还属首例。在上网聊天日趋成为时尚的今天,特别是在大中小学泡网现象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此案很有现实的教育意义。为此,该院决定将该案放在淮阴工学院进行公开审理,同时请电视台、报社记者参与旁听,通过媒体宣传此案,对于那些喜欢上网聊天的“网虫”们无疑能起到警示作用。

  经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质证认证,法院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郭某某以“亲亲女生”名义与人网上聊天的证据资料,最后认为,虽然互联网上虚拟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主体,网友之间以虚拟人名义进行语言交流,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属性,但是当网上虚拟人被明示为某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时,其网名含义就不属虚拟,即为某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相对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被告郭某某以其网名“亲亲女士”与网友在聊天谈情中,将其使用的网名明示为原告周女士,应认定被告郭某某系以原告周女士的名义与网友进行聊天谈情,内容极为低下,同时多名网友打电话至原告周女士家中,要求与其处朋友,扰乱了原告周女士的正常生活。被告郭某某的行为客观上侮辱了原告周女士的人格,降低了原告周女士的社会评价,从而给其精神上带来了痛苦和创伤,应认定郭某某已侵害了原告周女士的名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当庭作出判决:一、被告郭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即向原告周女士赔礼道歉,并在“腾讯QQ”网络寻呼机上消除对原告周女士侵权造成的影响;二、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判决生效后即赔偿原告周女士精神抚慰金2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本报通讯员 余增明 记者 韩东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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