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11月18日讯 11月15日下午,上海市首例网络公司状告网民拖欠网络平台使用费一案在静安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上海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立和被告刘松亭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庭审。由于双方在支付的费用上有差异,加上原告尚需有关证据再作补充,法庭决定择日审判。
据原告诉称,在2001年1月1日被告刘松亭以“本田一郎”为用户注册为易趣交易平台 用户,2001年4月4日又以“jaliseng”为用户名注册了另一个用户帐号。至2001年9月24日止,拖欠易趣网络平台使用费计人民币4336.6元。原告认为,被告一个人注册两个用户账号的行为以及拖欠原告网络平台使用费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服务协议。遂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人民币4336元、赔偿原告聘请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及为诉讼所支出的调查费4元。
法庭上,为支持自己的诉请,原告出示了8组证据来证明被告所欠费用,通过公共互联网上查到被告使用情况,以及通过上海热线提供的电子邮件信箱,证明被告登录易趣网情况等。
针对原告诉请,被告刘松亭当庭作了书面答辩,认为“易趣”要求支付网络服务费以及所有诉讼相关费用毫无道理,违反了“消法”相关规定。认为自己在事先没有接到原告任何书面的账单或电话的情况下直接提起诉讼,并在开庭之前未经同意在各大媒体公布此案,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及名誉。可见,“易趣”此次诉讼的目的并非仅仅是网费,是想借此事扩大影响。
刘认为“易趣”诉讼不实,“jaliseng”用户名的申请时间为2000年4月,整整谎报了一年。无论是2000年4月还是2000年1月,当时都未有收费一说。关于一人注册两个用户名之事,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一个家庭只允许申请一个用户名。
被告刘松亭还强调“易趣”作为中国第一家有偿网络服务公司,在服务过程中经常无故删除、修改用户所登录的合法信息,还要求用户同样支付没有售出商品的服务费,又有多少网民能够理解并接受呢?在“易趣”的“基本服务协议”有五个附录,密密麻麻15页之多,只要稍微有电脑常识的人都会不假思索选择“是”。认为自从微软的视窗95(Windows95)普及后,所有的标准软件安装之前都有对话框,人们已习惯了选是(选“否”是无法完成操作的),重申“愿意支付网上确认成交商品的所有服务费”。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社会,任何人点击都能步入;而网络交易平台则给网民充当“网络老板”的资格,进行交易商品买卖。被告刘松亭则称,“jaliseng”是自己注册的,而“本田一郎”是其父亲注册的。
审理中,原告介绍“易趣”网以前是不收费用的,从今年7月1日才正式开始收费,承认涉诉的两个平台使用是在正式收费前注册。
辩论中原告辩称,“易趣”没有强制叫被告在网络平台登录商品,既然登录了就予以收费,而不是以商品是否交易成功来收费,起诉的目的是保障“网络游戏规则”。被告辩称对登录收费一事不明了,90%网民不会看此“协议”,而被告代理人也提出疑问:“协议”收费标准怎样确定?欠费怎能累计3个月算总账?认为单方面格式化的收费协议合理性欠妥,不赢利就不应收费。尽管双方均同意调解,但在具体费用上尚有差距,至调解无效。整个庭审进行了不到二个小时。(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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