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Internet是一个虚拟的世界,我们也不妨这样认为。但有人认为,每个人可以在Internet实行绝对的自由,都可以在Internet上为所欲为,那就不敢苟同了。
一些报刊近日刊登的多起有关“网络言论”“网络行为”的侵权案,也备受网上网下人士的关注。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互联网发E—mail侵犯名誉权案,法院判令发E—mail人向被侵权人写出书面道歉函件,函件内容经法院审查认可后,通过E—mail向Int ernet发送,发送范围必须与其所发含侵权内容的电子邮件同,并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和经济损失。
因特网技术在国内尚属初创阶段,还有相当多的人误认为,网络世界作为一个虚拟的空间,国内制定的规范人们网上言行的相关法律,步调相当滞后,从而使网上侵权行为屡见不鲜,企业和个人的各种权益,越来越频繁地在Internet上受到形形色色的侵害。作品被盗版,商标被仿冒,商业秘密被泄露等等,都给被侵权人带来伤痛。而与此同时,另一种更加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在悄然蔓延,那就是在网上散布种种流言蜚语,诽谤他人人格,诋毁企业信誉……网络纠纷越来越多。由网络引发的官司已引起多方面的密切关注,业内人士对规范网上言论、行为准则,更有了深刻的法律思考。
现代民法有四大原则,其中之一就是“诚实信用”,此原则同时被国内外学者称之为“至上原则”,反映了人与人相互关系中最为普遍、最为珍贵的内涵。无论是昨天还是今天,无论是现实生活里还是虚拟网络中,“诚实信用”都应是调整人际关系不可或缺的准则,网上言行也不能逾越此则。飞速发展的网络信息技术为人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言论空间。但是,当人们通过这个载体发布自己的言论时,也不应该忘记做人的基本原则,更不能失去法律的制约,从而损害他人利益。
日益发展的因特网技术,在发布信息方面,拓展了人们对社会话语权的参与空间;与此同时,也迫切要求我们切实将因特网信息纳入法治化轨道。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发布了一系列条例、规章和办法,为规范网上信息传播制定了规范和约束。但是,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网络立法总是相对滞后。法律应该认真地面对这个现实而虚幻的网络空间,不断地加以调整、补充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使网络技术和网络应用,在一个公正、合理并被普遍认可的法治环境中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刘宝军 刘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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