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水滴直播,你哪里只是卖了一个摄像头

评论:水滴直播,你哪里只是卖了一个摄像头
2017年12月13日 16:02 新京报
▲图片来自@水滴直播微博截图▲图片来自@水滴直播微博截图

  近日,有“92年女生”在自媒体平台上指控360旗下的“水滴直播”,将饭店、商场、培训机构的现场直接直播上网。甚至穿紧身衣练体形的女顾客被人一览无遗;就餐男女之间岁数相差较大,就被人指指点点为“小三”关系……

  360智能摄像机团队对此的官方声明说:水滴直播是360智能摄像机自带的重要功能,是默认关闭的,是否开启直播功能,完全取决于购买的商家自主决定。他们要求商家开通直播时,需要“张贴提示贴纸”,之前也有协议要求“所拍摄的内容必须无任何其本人或他人的个人隐私”,但也承认“部分商家在进行水滴直播时,没有尽到告知消费者的义务”。

  声明中还提到,除了幼儿园专版和“明厨亮灶”版本,360智能摄像机从未向其他任何商家赠送过,也从未鼓励商家将监控画面进行直播。

  如果免费赠送的摄像头只对准幼儿园和餐厅厨房,这是好事。但从自媒体曝光文章看,很多餐厅就餐场所也在摄像机对准并直播之列,经营者也称是赠送的。这些是否属实,显然需要查究。但就其他的回应看,其大致意思就是,直播是让商家“贴过小纸条”的,商家不贴就偷偷直播,不是我们的错;如果我们知道商家没按要求做,有权切断其直播信号。

  那么问题来了:360方面即使做好了这些,就真的可以撇开法律责任吗?这种针对饭店、商场的直播模式,能够完成合法性和企业伦理的自洽吗?

  也许有人会说,店堂是公共场所,谈何隐私?其实,法理上有“对隐私的合理期待”一说,即便在公共场所,人们也对隐私有合理期待。比如,我们会选个僻静角落整理衣服、做挖鼻抠牙等不雅动作,我们不希望这些行为被人看到。如果监控探头进行24小时广谱的监控,那么人们对公共场所隐私的“合理期待”,就会荡然无存。

  情侣吃饭时,搂个脖子喂个饭,既不违背风俗,也合于人情,在店堂这个公共场所里做出这些亲密举动,属于“对隐私的合理期待”。但是,在店堂里设置监控,和把监控内容放在360的水滴直播平台上传播,两者对消费者隐私权的影响,有着本质不同。前者除非发生特殊情况,不会被查阅、传播,后者则是理论上所有人都能够直接看到。

▲图片来自微信公号“菲言菲语”▲图片来自微信公号“菲言菲语”

  360方面强调所拍摄的内容,“必须无任何其本人或他人的个人隐私”、“内容健康”,似乎这样就能甩锅。难道就餐消费者不希望自己被无特定网民围观,就不属于“合理隐私权期待”吗?水滴直播负责人乐意在自己办公室里装个直播镜头,让人家围观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此外,店堂里贴张小贴士告知消费者,就能“合法”直播?这是用“霸王条款”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凭什么360就觉得,店家凭着小贴士,就能够默认消费者在消费时接受直播?凭什么就要为这种违法的“霸王条款”站台鼓劲?

  360方面给出的理由是,“摄像机直播模式降低了小微企业推广成本”。该理由有些牵强,因为这仅仅是站在了企业的角度,而非广大消费者的角度。其实,消费者在消费时已经付过钱了,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没有义务参与直播、做商家的“活广告”。

  说到底,平台送(卖)摄像头,目的肯定不是销售或赠送一个产品,而是想通过流量得到利益,因而也就有了媒体平台的责任:不能仅仅对摄像头的质量负责,更要对摄像头所产生的社会效应负责。

  鉴于此,其显然有必要反思一下,“水滴直播”这种霸王硬上弓、用小贴士就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强迫消费者被直播当“活广告”的经营模式,本身是不是合法?如果整个模式都难以建立合法性,再怎么强调一些细节,也是无法自洽的。

  沈彬(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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