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轻信网上招聘 实施报复放火烧车被判7年

2016年10月24日 01:00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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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晨报讯(记者 黄晓宇)郭某因轻信网上招聘信息入职一家公司后,因劳资问题与被害人李某产生矛盾,在极度不满情绪的支配下,郭某意图实施报复。一天郭某乔装打扮,上演了一出火烧汽车的戏码,殃及无辜第三人财产,造成汽车损毁以及房屋、空调及停车地附近的电表及附属电力设施被引燃,郭某的放火行为共造成财物损失达31万余元。近日,市三中院审结该案,郭某因放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据了解,郭某在网上看到一则招聘司机的信息后,来到北京应聘,却被告知其工作只是一个群众演员。虽然郭某有些不满,但也无奈同意。然而还没开始工作,郭某被告知需要向公司缴纳保险金等各种费用。为了保住这份工作,郭某咬牙交了钱。

  转眼年终将至,一心想赚笔钱回家过年的郭某却始终没领到工资,心里有些不是滋味,索薪未果后郭某决心报复公司老板李某。案发前一天,郭某买了假发套、鸭舌帽等伪装道具以及一瓶浓酒精。今年3月19日凌晨,郭某在怀柔李某的住处外将酒精倒于被害人李某的汽车上,并用打火机点燃。火势瞬间蔓延,又引燃了附近无辜群众的汽车、房屋、空调及电力设施等。经鉴定,受损物品总价值共计31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郭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因此以放火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郭某不服一审判决,以被害人未给其支付劳务费、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上诉至市三中院。市三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最终,市三中院维持原判,驳回了郭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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