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辩护人]:我要的是行政执法查封时候的照片。第一份鉴定是临时鉴定,公诉人说不作为证据,既然是不作为证据的,刑事案件立案拘留批捕时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涉嫌了传播淫秽物品的罪名。第二份鉴定是1月25号才作出,这一年多被告人都是非法关押的。 [12:42:08]
2630714 ·[牛某辩护人]:我不明白为什么每个服务器都减少了一个硬盘,又做了第三次鉴定。 [12:43:15]
2630715 ·[公诉人]:第一块存在证据排除的问题。信诺鉴定所做的物理特征是吻合的。 [12:48:35]
2630716 ·[牛某辩护人]:物证鉴定移转过程存在问题,我们不排除有被调包的问题。为什么7块服务器变成6块。
[王某辩护人]:电脑的IP地址是可以改的。硬盘是不可能改的。
[张某辩护人]:电脑的IP地址改起来是非常方便的。 [12:49:01]
2630717 ·[审判长]:现在暂时休庭,下午13:30继续开庭。 [12:49:28]
2630718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2:50:26]
2630719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13:45:46]
2630720 ·[审判长]:全体请坐。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提被告人到庭。 [13:46:05]
2630721 ·[审判长]:现在恢复法庭调查,继续举证质证。上午公诉人出示了两份证据,双方还有没有意见?
[公诉人]:没有。
[各辩护人]:没有。
[各被告人]:没有。 [13:50:58]
2630723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第六组证据 。该组证据证明了在案四名被告人个人身份情况、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快播社会危害性。一、首先向法庭出示的被告人王某、吴某、张某、牛某的个人身份情况,上述四人身份情况已经法庭调查核实,与在案证据一致,在此不再宣读。二、下面向法庭出示的是在案被告人王某等四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审判长]:对上述证据,被告人有何意见?
[快播公司]:没有意见。
[王某]:没有意见。
[吴某]:没有意见。
[张某]:没有意见。
[牛某]: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王某辩护人]:第一次抓获经过材料没有盖章,王某有主动到案的证据。
[快播公司辩护人]:没有。
[吴某辩护人]:没有。
[张某辩护人]:没有。
[牛某辩护人]:没有。 [13:59:29]
2630729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财务冻结情况。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快播公司]:没有。
[王某]:没有。
[吴某]:没有。
[张某]:没有。
[牛某]: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快播公司辩护人]:同指控的犯罪的关联性是不存在的。
[王某辩护人]:没有。
[吴某辩护人]:没有。
[张某辩护人]:没有。
[牛某辩护人]:没有。 [14:01:54]
2630730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出示远程勘验检查工作中记录。证明2015年1月份仍然能查出大量的淫秽视频。
[快播公司]:没有。
[王某]:毫无关联性。
[吴某]:没有意见。
[张某]:没有意见。
[牛某]: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快播公司辩护人]:没有意见。
[王某辩护人]:同意王某的意见。
[吴某辩护人]:没有。
[张某辩护人]:没有。
[牛某辩护人]:没有。 [14:06:47]
2630731 ·[公诉人]:审判长,本案证据出示完毕。 [14:07:31]
2630732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出示证据。 [14:08:48]
2630734 ·[快播公司辩护人]:出示快播公司的科目余额表。证明快播公司的经营情况。证明2012年——2014年快播公司通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是不存在的。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异议?
[公诉人]:不认可证明目的。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异议?
[各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其他辩护人有无异议?
[其他辩护人]:没有。 [14:17:00]
2630739 ·[快播公司辩护人]:第二组证据邮件往来及两份新闻报道。出示深圳网监分局颁发的两份特殊贡献奖。证明从整改到案发,公司一直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不良信息的排查,做到了整改的要求,并且超额完成。网监部门对不良信息的处理作出了高度评价。
[审判长]:被告人有何意见?
[各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有何意见?
[公诉人]:但是我们看到邮件往来是快播公司和网监发生的信息交流。公司屏蔽的效果并不很好。特殊贡献奖等不能证明公司的运行效果。获奖的当年快播公司因内部不良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牛某发给其他人的邮件中类似新闻通稿,可以看出快播公司三十人在处理不良信息,其实只有四个人,实际监管效果并不佳。
[审判长]:其他辩护人对该证据还有什么意见?
[张某辩护人]:来自于网监部门,对于网络涉黄的部分公安部门也只能发现。
[王某辩护人]:公司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其他辩护人]:没有。 [14: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