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去年全社会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6万亿

2015年08月03日15:33   国家统计局网站    收藏本文     

  2014年国家统计局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简称电商平台)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开展了调查。统计结果显示,2014年我国全社会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6.39万亿元,同比增长59.4%。其中,在企业自建的电商平台(简称纯自营平台)上实现的交易额为8.72万亿元,同比增长65.9%;在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交易的电商平台(简称为纯第三方平台)上实现的交易额为7.01万亿元,同比增长53.8%;在既有第三方又有自营的混营平台(简称混营平台)上实现的交易额为0.66万亿元,同比增长41.1%。

  一、对单位的电子商务销售额增速加快

  通过电商平台向企业(单位)销售的金额为12.75万亿元,同比增长62.8%。其中,销售商品的金额为12.25万亿元;提供服务的金额为0.50万亿元。通过电商平台向消费者(个人)销售的金额为3.64万亿元,同比增长48.6%。其中,销售商品的金额为2.88万亿元;提供服务的金额为0.76万亿元。

  二、自营平台的电子商务交易占比过半

  自营平台的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9.13万亿元,占全部电商平台交易额的55.7%。其中,纯自营平台实现的电子商务交易额为8.72万亿元;混营平台实现的自营电子商务交易额为0.41万亿元。

  三、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集中度高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7.26万亿元,占全部电商平台交易额的44.3%。其中,纯第三方平台上实现的电子商务交易额为7.01万亿元;混营平台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额为0.25万亿元。第三方平台电子商务交易活动集中度较高,淘宝、天猫、京东等排名前20的第三方平台上共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6.22万亿元,约占全部第三方平台交易额的90%。

  附注

  一、指标解释

  1.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为交易主体开展网上交易活动搭建的虚拟网络空间。按平台运营企业参与平台上交易的情况可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分为三类,为企业自身开展网上交易活动搭建的平台为自营平台;只为其他交易主体网上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为第三方平台;同一个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同时作为自营和第三方平台使用的称为混营平台。

  2.电子商务交易额: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达成的交易金额,包括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全社会电子商务交易额为所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的交易金额之和。

  二、调查范围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包括自营平台、第三方平台和混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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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电子商务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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