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擅播综艺节目可判赔50万元以上

2015年04月16日01:40   京华时报    收藏本文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昨天上午,北京市高院公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该《解答》首次明确提出,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传播综艺节目影像,构成侵权的,可判赔50万元以上。

  据市高院民三庭副庭长焦彦介绍,近年来,北京法院受理的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逐年递增,涉及到“央视春晚”、“非诚勿扰”、“快乐大本营”等若干知名综艺节目。为了统一司法尺度,市高院专门组织全市法院展开调研,并制定该《解答》。

  焦彦说,涉及综艺节目网络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多是适用酌定赔偿。

  《解答》明确列举了使用酌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同时,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明显高于50万元的法定赔偿数额的,可以酌定50万元以上的赔偿数额。

  据记者了解,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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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综艺节目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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