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对滴滴等专车一禁了之不符合法治精神

2015年01月17日06:32   南方都市报 微博    收藏本文     

  公共政策

  亦林专栏

  近日,北上广等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相继宣布滴滴等专车服务属于非法运营,并表示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与此同时,多地出租车司机也以罢工形式向政府管理部门施压,反对专车抢占市场。这一新生服务模式的命运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各方均站在自己的立场来看待专车服务的合法性,观点相异。在大力倡导依法治国的时代,我们还是应当遵循法治精神,理性看待和处理滴滴专车们的命运。

  客观而言,站在官方的立场,认定滴滴等专车服务违法确属有据,否则管理部门也不会顶着巨大社会压力站在大部分民众的对立面表态。但问题是,法治的精神不仅仅是指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还包括法律的正当性,也就是良法善治。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明确提出了“良法善治”的法治要求。

  所谓良法,是指法律规定要符合正义,反映人民意志、符合社会发展方向。良法是法律获得遵从和严格执法的前提和关键。如果法律规定与社会发展方向、民众的利益相悖,民众就会对法律失去信任和认同,也就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所谓的严格执法反而是对民权的侵害。此外,由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有的法律规定往往滞后于现实生活的需要。因此,良法的意义还要求法律法规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众的需求及时调整,以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推动社会进步。如果一件新生事物本身对社会整体是有益的,是进步的,却被政府法令所禁止,我们就需要检讨法律规定的正当性,是否应对相关法令及时地“废改”。

  目前,在大城市,一方面,消费者打车难、出租车司机收入低,已是普遍现象。另一方面出租车公司通过对出租车牌照的垄断获取了巨额利益,还出现政府管理部门利用垄断资源寻租的腐败。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受到挑战是必然的,必须顺应时代变化进行变革。《人民日报》近日也发文呼吁打破出租车号段控制,取消出租车公司暴利模式。与此同时,滴滴等专车服务受到了市场的广泛欢迎,其带来的利益和进步是显见的,一是增加了公共交通的供给,缓解了交通压力;二是提高了汽车使用效率,减少无谓的污染排放;三是增加了市场竞争,有助于出租车行业提高服务水平;四是还可以增加政府税收。在此背景下,政府管理部门应当洞察到这样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修改相关规定,取缔既得利益集团的垄断特权,进一步加强对滴滴等专车的管理、规范,而不是紧紧抓住旧法不放,更不能利用行政手段打击竞争,维护市场垄断。

  除了良法,法治精神还要求善治。善治的核心在于站在公正的立场,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的精神和实质,惩恶扬善、维护正义。从北京城市客运管理部门的表态来看,其认定专车违法的依据是2003年颁布实施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上述法规都是制定在十多年前,当时互联网经济、网络服务尚不发达,制定者根本不可能考虑到网络叫车等形式的专车服务而作出规范。规定的内容显然也只是针对无照从事出租车营运的车辆而言,不应简单地套用到其他交通服务形式。而且,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出鼓励和发展预约出租汽车,给预约出租汽车提出明确的政策导向。在此背景下,面对专车服务这一新生事物,政府执法者应当深入领会法治的精神,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站在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立场,谨慎、公正执法,而不是机械、片面地理解法令,更不能为了维护部门利益、垄断利益恶意执法。(作者为司法工作者)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关键词: 专车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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