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行业野蛮生长 江苏消协呼吁规范服务

2014年12月18日10:15   南京晨报    收藏本文     

  昨日,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公布全省快递服务行业服务质量现状调查结果。调查范围包括:EMS、顺丰速运、圆通速递、申通快递、UPS国际快递等常用快递,普遍反映问题为各大快递公司均未规定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等内容,没有将收费标准明细标注告知消费者,并且收件员没有向消费者主动提供快递发票。

  快递丢货只赔三倍邮费45元?

  消协:这是“霸王条款” 应照价赔偿

  消费者杨先生在姜堰某快递服务公司寄了一台手机到深圳,邮费15元,这台三星i9000手机价值1453元。两天后,收件人打来电话告诉杨先生,虽然快件收到了,但里面的手机却丢了。杨先生找到快递公司,得到的答复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慎丢失。由于杨先生没有选择保价服务,快递公司只肯按照邮费的3倍进行赔偿。杨先生要求快递公司照价赔偿,双方争论无果后,杨先生致函给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指定律师免费为杨先生代理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

  快递公司认为,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对于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而且杨先生签字确认的快递运单格式合同,其背面印制的快递须知有相关说明。除此之外,快递公司称,在受理邮件时工作人员并未对邮件内容进行查验,不清楚是否为手机。但法院指出,快递公司属于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并不适用于《邮政法》,而且快递须知的内容也是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快递公司最终接受法院调解,同意照价赔偿。江苏省消协副秘书长居上告诉晨报记者,快递公司须知中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并不公平,快递公司应当保证将消费者的快递安全送抵目的地,如果因快递公司的原因造成消费者快递丢失,本身便属合同违约,按价赔偿则是快递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所以理应照价赔偿。

  没拿到的快递件谁帮我签收了?

  消协:快递先签后送涉嫌侵权违约

  10月14日,陈先生网购了一个碗碟架,本来应该三四天就收到的快递一直没有到,眼看就要到了自动划款的期限,陈先生有点着急了。他通过网络了解物流信息,更新显示:“10月21日16:28:57 已签收,签收人是868331546645”,陈先生问询传达室,却被告知没有收到他的快件。因为曾经有过快递被寄丢的经历,陈先生担心快递送错了地址被人误收了,于是他立即拨打销售方和国通快递的电话。查询后得知,原来国通快递的镇江网点已经撤销,无法投递,几经周折就转手给了镇江的另外一家快递公司投递。这种情况,不仅仅陈先生遇到。消费者康女士说:“我在网上买了件衣服,查询物流时发现已经签收,可是我根本没看到东西。”后来康女士致电快递公司,对方查询后答复,因为货到是周末,而康女士留的收货地址是她自己的公司,考虑到康女士可能不上班,又为了保证快递“速度”,所以快递员先帮忙“草签”了。

  消协工作人员介绍,2012年5月1日起实施的《快递业服务标准》,在快件签收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把快件签收环节分为验收、代收、例外三种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下,收派员应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快件包装完好,由收件人签字确认;第二种情况下,经收件人允许,可由其他人代为签收。收件时,收派员应核实代收人身份,并告知代收人代收责任。因此根据规定,需要收件人本人签字确认,即使本人不在场,也应该向代签人说明代签责任。此外, 《快递业服务标准》还明确指出,快递服务组织应满足国内异地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72小时;收派员投递快件后,应及时录入投递信息并上传网络。因此,在尚未将快件送达收件人手中时,快递公司不能先行在网上录入投递信息。

  “快递公司工作人员代顾客签收不但违约,还涉嫌侵权。”消协认为,快递公司在客户没有对托运货物是否完整、安全送达目的地进行确认的情况下,代替顾客确认收货,属于违约行为。另外,由于快递人员代替顾客确认签字,变相剥夺了顾客享受的快递安全通行保障的权利,如果发生盗窃、损毁等情况,客户完全可以要求快递公司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不平等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消协呼吁企业完善服务

  此外,调查显示,几家快递公司的收件员均没有主动提供发票,圆通快递经寄件人索要后,要么提供非正规发票,要么以没有发票为由拒绝提供。申通快递收件员不主动提供发票,有的地区的申通快递收件员在寄件人主动索要发票的情况下仍不提供发票。居上提醒广大消费者:“记得索要发票凭证,保留凭证,不要因收件员没有提供而放弃索取。”

  芦艳

文章关键词: 快递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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