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入侵他人网银盗取321万元

2014年09月24日 02:09   新闻晨报    收藏本文     

  □记者 李东华 通讯员 富心振

  晨报讯 王某利用木马程序入侵他人网银,从近百名受害者处共盗取321万元。昨天上午,浦东新区院对这起网上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据悉,王某正是2009年攻击上海私车牌拍卖系统的黑客。

  1989年出生的王某,山东人,中专文化。2009年7月18日,王某和周某通过木马病毒软件操纵5000多台电脑,攻击上海私车额度服务网站的服务器,致使服务器无法正常运行,私车额度拍卖活动被迫取消。随后,王某被嘉定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0年10月刑满释放。

  然而,王某并没有改过自新。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间,王某租借虚拟专用服务器和虚拟专用网络后,通过公用网络将木马程序从网络后台植入被害人电脑,当被害人使用该电脑进行网上支付时,木马程序自动运行,篡改收款方、收款金额,将被害人李某等98人的网银中人民币共计321万元转入一游戏平台为其所控制的游戏账户充值点卡、虚拟金币等。

  事后,王某将上述充值点卡等卖给他人套现,并将套现得款在中国联通官网购买联通充值卡后再出售他人,又将销赃得款在泰国通过他人换成泰铢。

  2013年1月14日,公安机关从泰国将王某抓获归案。

  在法庭上,王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实施网络盗窃所用的支付宝、淘宝、QQ等都不是其本人的;IP轨迹比对方法不科学,IP轨迹即便相同也并非一人所用,本案没有木马源码和传播过程,没有证据确认木马程序是其所投放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王某实施盗窃犯罪的事实,故王某的当庭辩解,不符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予采信。王某在刑满释放5年内再犯新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文章关键词: 黑客盗号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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