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社交软件成淫秽不良信息扩散新渠道

2013年12月16日 09:26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记者张昊

  “我们工作特别忙,业余时间我喜欢扔扔漂流瓶,通过这种方式与外界交流。”郭鑫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一处建筑工地工作,他向朋友们介绍着正在使用的微信漂流瓶功能。

  漂流瓶是航海时代水手乐于使用的一种古老的传递信息的方式,投进大海的漂流瓶不知道将漂向何方,被何人捡到,充满着未知的神秘气息。随着智能手机软件的开发,漂流瓶这一古老的传递信息方式也被新型社交软件采用。网络漂流瓶的一大特色是匿名交友,网络漂流瓶发出后,由网络自动分配,不定收件人,也可能同时被多个人收到。

  不过,热衷玩漂流瓶的郭鑫也向朋友们发出提示,漂流瓶里装着很多“不好的信息”。而他所指的信息是有违法网站将“一夜情”等信息做成图片,设置为用户头像,吸引对方点击或者直接访问该网站。

  手机平台上的新型社交软件给人们的交往带来了方便,同时也成了淫秽不良信息扩散的新渠道。

  漂来的违法不良信息

  向记者反映这一情况的还有网友“雁雁”。她扔出一个漂流瓶,竟然有好几个人回复问她要不要裸聊。

  家住河北省唐山市的朵儿妈妈也在郁闷。朵儿问她微信上的漂流瓶是什么,于是她和孩子一起研究,写了个“你好”然后扔了出去。可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很快收到了很多淫秽图片和挑逗话语。“我都愣了,马上关掉。无法对孩子解释,还被老公训了一顿!这都是些什么人啊,都在想什么啊?没看到我的头像是个孩子吗?为什么好好的通信工具变成这样了呢?”她感慨道。

  记者随后对漂流瓶中的色情信息做了调查,经过统计,在60个漂流瓶中,捡到含有色情文字漂流瓶4个、语音信息1条、图片1条,直接用淫秽图片作为头像的2个。一个来自江苏常州的瓶子,装着23岁的在校大学生发来的色情信息。而他坦言,发布这样的信息只是闲着没事做。

  被违法、不良信息侵入的还有具有搜索周边陌生人功能的社交软件平台。曾有媒体调查,通过“附近的人”以及“摇一摇”功能定位,在人员密集场所,甚至是学校附近都能搜到“招嫖”信息。

  淫秽不良信息会利用任何一个技术的进步,类似于微信、陌陌等新型社交平台出现后也毫不例外。一方面,通过新型社交平台,色情不良信息的传播更便捷、更隐蔽;另一方面,在这些平台上,诸如“附近的人”、“摇一摇”等新功能,使得不良信息传播的目标更精确,更有针对性,尤其对青少年毒害更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樊说。

  在今年年初开展的净化网络环境专项行动中,国家互联网信息办负责人称,专项行动针对博客、微博客、微信等信息传播渠道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进行整治,关闭博客、微博、QQ群、微信账号3万多个。

  事前审查责任如何落实

  对于微信平台违法不良信息的审查、处置方法,腾讯公司相关负责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了记者的采访。相关负责人介绍,微信很早就针对色情、诈骗之类的信息做出了相对应的产品策略,将手机QQ上形成的自有安全保障体系,例如登录环境安全提示、敏感信息提醒、恶意账号举报封号等,沿用到微信端,针对微信的用户特点和使用环境设计了一套微信独有的安全保护机制。一旦发现有人发布色情和诈骗信息,用户可以“举报”,微信官方核实后会对这类账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会被永久封号。这些机制的存在对减少“涉黄”信息起到了一定作用。

  据了解,早在2000年,我国就针对网络不良信息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依据该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散布淫秽、色情、暴力等内容的信息,网络服务商有责任及时清除网站内存在的含有色情内容的信息。

  IT与知识产权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顾问赵占领介绍,目前,不良信息中淫秽信息、诈骗信息、垃圾广告信息,这三种占比重较大。监管部门对于违反宪法、法律的淫秽色情信息按照事先审查的标准进行监管。公安部门、工信部等管理机关会对于关键词、敏感词提供相应的数据库、关键词库,发给各家网站,各家网站按照这些标准执行。除此以外,企业还会制定自己的标准,判断信息是否属于违法不良信息。

  信息服务提供者主要通过技术过滤和接到举报后人工处理两种方式清除不良信息。在现实操作中,对于比较明显的违法信息,采取事前技术过滤的措施。“但是,在客观方面,文字信息有很多的变种,关键词总是有限的,不少信息通过加入特殊符号等方式规避打击。图片也有类似的问题。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面对海量信息,通过技术过滤和人工处理都很难杜绝违法不良信息传播。”赵占领说。

  新型社交平台都设置了过滤与举报功能,但不良信息仍屡禁不止,账号被封杀又重新注册。在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德良看来,这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信息服务提供者事前审查义务,缺乏激励机制有关。

  “互联网的盈利模式主要是通过人气和广告的收益。法律上要求服务商承担的责任较小。信息审查需要投入人力、物力成本,而商家追求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基于利益的驱动,当然希望人气、用户量越多越好,事前审查积极性不高。服务提供者往往以信息量太大和涉及言论自由等为由,自行掌握主动事前审查的程度。”刘德良说。

  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一大特点是信息发布和传播的成本几乎为零;而信息发布后,即便是瞬间,信息也可能被大量用户接收。对于发布在公开场所的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控制信息传播、消除不良影响的成本几乎为无限大。刘德良强调,互联网的发展应以健康为标准,信息提供者获益和社会责任应成正比,在法律上明确其事前审查义务非常有必要。

  此外,刘德良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应针对网络信息的特点进行调整。我国现有法律没有对显而易见的违法信息和非显而易见的违法信息的审查机制加以区分。对于显而易见的违法信息,应特别强调服务提供者的事前审查。例如裸照,就是想利用用户的猎奇心理获得更多的点击。待发现后,传播影响的范围已经非常广,事后采取手段,基本上不可能控制。而对于非显而易见的违法信息,不容易判断是否属于违法、侵权信息的,危害性相对较小,才可采取事后审查方式。

  赵占领则认为,在传统的技术手段过滤、人工审核之外,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应该引入更多的审查形式,才能更有效的减少违法、不良信息的传播。赵占领举例,新浪微博建立了社区管理委员会,招募资深网友参与评判虚假信息、淫秽信息。单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员工,信息处理力量是非常有限的,应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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