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入股天弘需过“股东条件”关

2013年10月12日 00:31   第一财经日报   

  蒋飞

  阿里巴巴入股天弘基金引爆了整个基金行业,但是细心的市场人士已经发现阿里巴巴可能不符合新《基金法》规定的基金公司股东资格。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昨天表示,阿里巴巴入股天弘基金需要符合基金法规定的股东条件,并需要履行必要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批程序。

  这位发言人表示,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入股天弘基金,需要符合基金法等规定的股东条件,并履行必要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批程序。对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的申请,中国证监会将在收到其申请材料后按照新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核,依法作出决定。

  发言人表示,中国证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参与公募基金行业,促进公募基金向财富管理机构全面升级转型,鼓励业务创新和市场竞争,促进培育养成专业、长期、理性的投资文化和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形成开放、包容、多元的资产管理体系。

  为落实新基金法的相关要求,中国证监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规则,修订后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证监会正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对管理办法予以完善。证监会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不断细化和完善相关政策,为公募基金行业发展创造更加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包括基金公司在内的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发展壮大。

  今年6月实施的新《基金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募基金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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