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网络造谣者被刑拘

2013年08月22日 03:36   21世纪经济报道   

  徐维维

  郭美美等事件的幕后推手日前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

  警方披露,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玛公司”)涉嫌蓄意造谣传谣被查处,前员工秦志晖(网名为“秦火火”)及创办人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在公安部部署下,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由此拉开序幕。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为提高网络知名度和影响力,非法牟取更多利益,秦、杨等人先后策划、制造了一系列网络热点事件。

  例如,“7·23”动车事故发生后,编造、散布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编造雷锋生活奢侈情节;利用“郭美美个人炫富事件”蓄意炒作,编造地方公务员被要求必须向红十字会捐款的谣言等。

  对于以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来拘留秦、杨二人,法律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有关谣言已经危害到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也有律师认为,警方打击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时,需要更加慎重和宽容。有律师表示目前对网络造谣传谣行为进行规范的相关法律仍然缺失,呼吁应加强立法。

  罪名争议

  2011年8月20日,秦志晖用“中国秦火火”的账号在微博上发布:“刚得到消息,铁道部已向动车事故中意大利遇难者茜茜协议赔偿三千万欧元(折合人民币接近两亿),据悉,这是铁道部参照欧洲法律中有关人身意外伤害条款后,不得不同意此赔偿协议。若此赔偿协议属实,将开创中国对外个人意外最高赔偿纪录。”该条微博2个小时被转发1.2万次,后来很快被证实是谣言。

  铁道部也在第二天作出回应,称网传在“7·23”事故中遇难的意大利籍旅客获赔三千万欧元一事纯属谣言。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法学会副秘书长汤啸天认为,这样的谣言已经危害到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处理。

  “政府在处理这种特大事故的过程中,会遇到种种困难,包括怎样实现利益平衡等。所以制造谣言,挑起事端,煽动公众的不满情绪,危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汤啸天说。

  不过,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张培鸿则认为,警方打击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时需要更加慎重和宽容。

  “互联网泥沙俱下是事实,但公安机关介入应该更谨慎。如果造谣中伤他人,应由相关人来起诉。如果公民个人质疑国家机关,后者可以通过辟谣来澄清,也许没有必要抓人。”张认为。

  那么类似造谣传谣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包括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上海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濂溥个人认为,用寻衅滋事的罪名,也许比较牵强。他告诉本报记者,在刑法上对公共场所的认定,指的是像马路、商场、电影院这样的有形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一条,不能轻易把网络上的东西套过去。要想把公共场所扩大到网络的范围,必须有立法机制,公安部无权作出这样的解释。”

  但汤啸天则认为在网络空间也存在类似现实空间的起哄闹事,特别是由于网络空间的信息传播极为快捷,理论上的传播面是全世界,在网络空间只要有人“起哄”,其他人出现“跟风”行为的可能性更大。

  “所以,在网络空间起哄闹事,造成网络空间秩序严重混乱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对于另一个非法经营的罪名,宋濂溥认为网络推手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没有得到经营许可,以非法经营罪来追究责任是妥当的。

  不过,著名刑辩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翟建告诉本报记者,非法经营罪是刑法中所谓的兜底条款,“什么事情都往上面靠,而具体能不能成立,要看他‘非的什么法’。”

  公开资料显示,尔玛公司于2010年3月成立于北京市朝阳区,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注册经营范围为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等。

  应加快立法

  翟建向记者称,刑法上涉及网络造谣传谣的罪名一般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而行政法上可能涉及治安处罚法。

  2011年3月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发生“抢盐风波”,始作俑者杭州某电脑公司员工陈某便因在网上发布“日本核电站爆炸对山东海域有影响”的谣言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人民币。

  人民日报于2012年4月16日刊登的近年来在社会上产生严重后果的十起网络谣言案例里还包括:“蛆橘事件”让全国柑橘严重滞销;地震谣言令山西数百万人街头“避难”;响水县“爆炸谣言”引发大逃亡致4人死亡、“皮革奶粉”传言重创国产乳制品……类似案件,近年来很多。

  宋濂溥律师表示,网络造谣对社会秩序、是非观念造成很大的混乱,无疑应当受到打击,但要有法律依据,目前有关法律规定仍然缺失。

  “比如秦火火造谣铁道部2亿赔偿,你说造成混乱了有什么根据?这并不像是在有形的公共场所起哄造成交通阻塞、人身安全受影响等后果,这些是可以有录像证据的。而网上造谣一定要有特殊的法律来规范。”

  宋呼吁立法者给予高度重视。

  8月10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办的“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提出了网络空间的“七条底线”: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信息真实性底线。

  宋濂溥表示,这七条底线应当遵守,是指导立法的根据,但不能直接根据这个规定来处理具体行为。

  “应当有法律依据,来让不遵守的人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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