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任翀 通讯员 黄晓勇)上海交港局昨天发布 《关于规范本市出租汽车预约服务管理的通知》,禁止出租车驾驶员使用具有价外加价、显示乘客目的地、乘客详细信息等功能的技术产品承接预约服务。乘客到达目的地后,应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运费,不得收取违反行业相关规定的其他费用。
至此,上海对一直有争议的打车软件额外加价问题有了定论:不允许。不过,通过打车软件预约用车的服务若经过备案、符合规定,是可以收费的,但收费性质和金额要在发票上予以体现。
预约收费需在发票单列
通知指出,出租汽车预约服务是指出租汽车经营者与乘客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媒介达成用车约定,并按照约定的乘车地点和乘车时间提供出租汽车运送服务的一种客运服务方式。可见,目前流行的打车软件属于预约服务的一种形式。
新规还明确,预约服务分即时用车和预约用车。即时用车是指乘客实际用车时间与提出用车需求时间间隔小于等于30分钟,大于30分钟的为预约用车。在收费方面,预约服务收费标准须符合市物价管理规定,并应通过计价器操作,在发票中与运价分列,合并计收一票结算。
查处“额外加价”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目前部分打车软件所允许的“额外加价”形式被明令禁止。新规指出,禁止出租汽车驾驶员使用具有价外加价、显示乘客目的地、乘客详细信息等功能的技术产品承接预约服务。乘客到达目的地后,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乘客运费,不得向乘客收取违反行业相关规定的其他任何费用。
市交通港口局表示,行业管理部门将对出租汽车预约服务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查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使用手机叫车软件价外加价收费,载客营运途中接听、拨打和操作手机。驾驶员应清除在车辆外部及车厢内擅自加装影响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的设施设备、违规私自张贴的手机叫车软件宣传贴等各类广告,以及其他个性化标贴。
据了解,出租汽车驾驶员利用手机叫车软件实施价外加价的违规行为,将以未按计价器显示金额多收费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乘客可拨打12319城建服务热线举报投诉相关违规行为。
不兑现预约服务须补偿
此次发布的新规还明确了出租汽车企业调度中心应建立预约服务补偿制度:预约用车到达时间延误10分钟以上的,对乘客予以违约补偿,补偿标准应不低于本市出租汽车起步价。如果乘客未在约定时间上车的,出租车司机候客应不少于10分钟;乘客延迟10分钟以上未上车,且与其联系不上时,经调度中心确认同意后方可离开。
此外,出租车司机不得私自将已接业务转让他人或致电乘客擅自取消业务。
如果乘客使用预约服务却失信的,也有相应的制约制度。新规明确,驾驶员告知到达后,乘客如因故取消预约服务业务的,即时用车的应在车辆到达前及时告知调度中心,预约用车的应提前30分钟告知调度中心。乘客三次以上无故单方取消用车需求且不告知调度中心的,调度中心可将其作为实施乘客制约制度的行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