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理解快递企业春节变相歇业

2013年02月06日 01:00   北京商报 微博   

  徐勇

  春节前后对于快递企业和网店店主都是道坎儿。由于临近年关快递员大量回乡,不少快递企业进入“变相歇业”的状态,其中“四通一达”等加盟模式民营快递企业的现象更为明显。

  为什么加盟模式的快递企业春节放假更为明显?目前,多数加盟模式民营快递企业采取的是“以价换量、低价低利”的经营策略,在定价中并未包含春节成本暴增的因素。如至少三倍的工资,甚至更高;需要包吃,餐食标准大幅提高。

  同时,春节前是网购高峰,春节期间快件量却急剧下降,车辆运营的载货率大幅降低,造成车辆运营成本倍增。如果按照正常节假日运营,会造成巨亏。

  本来快递企业应当采取像航空机票一样的“浮动式”定价机制,但是由于价格上的恶性竞争导致他们采取“固定式”的定价机制。春节期间,快递企业完全可以采取价格的杠杆调节快递需求。但是,多数快递企业没有采用。部分快递企业认为,一旦节日调价,会被社会误认为是涨价,会引发较大的负面影响。其实,一旦快递企业调高价格,网购需求立即大幅度减少。

  同时,目前95%以上的快递从业者为外来务工人员。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的快递职业来说,招工难问题越来越凸显。特别是加盟模式的快递企业在员工培训、福利待遇和企业文化建设方面严重滞后,员工缺乏归属感、方向感、目标感、幸福感和自我价值实现感,把他们的价值取向引导到单一的“挣钱”,其孤独的情感没有归宿的地方,春节必然成为这种情感归宿的惟一选择。如果快递企业春节期间所支付的加班费没有吸引力,员工回家难以挽留。

  在加盟商利益与快递服务标准产生矛盾时,自负盈亏的加盟商必然选择牺牲服务标准。尽管特许人与加盟商之间有“游戏规则”,但是在诚信体系建设滞后的情况下其管控力较差。对于快递企业而言,春节不放假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无论是《劳动法》还是邮政体系的“三法一标准”(《邮政法》、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快递服务标准》)都没有规定快递企业春节不允许放假。国家邮政局和中国快递协会有关春节不放假的通知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法约束管控力较差的民营加盟制快递企业。

  在业内看来,快递企业春节放假并不会产生什么负面影响,因为目前国内大多数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程度高于对服务品质的敏感程度。

  由于“四通一达”等加盟制快递企业存在价格上的恶性竞争,中国消费者平日享受到的是全球最低的快递服务价格。但实际上,快递是竞争性服务,其价格应根据市场定价,春节期间应该像机票一样进行调价,快递企业调高价格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行为。

  诚然,加盟模式的快递企业春节放假会引发消费者抱怨,影响到春节期间有快递需求消费者的用户体验。但是,一旦春节结束,这类消费者还会选择“四通一达”等民营快递企业,这就是目前中国快递市场的潜规则。

  如何破解春节前后“变相歇业”难题已经成为业内关注很久的话题,我个人认为,首先要提高快递企业自营的比例,但是需要5-10年的时间进行整改;其次,建立“浮动式”定价机制,用价格的杠杆调节市场对快递的需求,它随时可以实施;再次,提高每个城市本地户籍人员的就业比例,但是它需要更新就业观念、改革户籍体系、提高工资和福利待遇、强化企业文化建设,大概也需要5-10年时间。

  与此同时,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途径去约束快递企业全年不休,但是制定这个法律涉及相关行业难度极大。

  (作者系快递物流咨询网首席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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