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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网络信息共享不能扼杀创造力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30日 07:28  南方都市报

  ■ 公民意见

  百度最近似乎惹上了不小的麻烦。

  今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50名作家联名要求百度文库停止对自身的侵权行为,组织者之一沈浩波在其博客上贴出《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中国有个百度网,百度网有个百度文库,百度文库收录了我们几乎全部的作品,并对用户免费开放,任何人都可以下载阅读,但它却没有取得我们任何人的授权……”24日,由作家代表、出版界代表组成的“出版界反侵权同盟”与百度方面就文库版权问题的谈判宣布破裂,作家代表向百度表态抗议。26日,百度向作家道歉并承诺三天删除全部侵权文档。前日,适逢一年一度的中国IT领袖峰会在深圳大梅沙举行,百度CEO李彦宏回应此事称:“如果管不好,就关掉(百度文库)”。

  文学界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联名伸张“作者权益”,这实在是一个别有意味的事件;而百度在此之前的高调及其之后的迅速退缩,也折射出了某种兹事体大的严肃性。作家们公开将百度文库直呼为“贼”,无疑占据着绝对的道德优势。然而从法理上说,需要弄清楚资源共享的侵权责任问题。

  现代各国的相关法律普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无罪推定原则。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发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定:“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通常没有能力事先进行专业的内容审核,所以默认为其对侵权信息的存在并不知情,一般采取“通知+移除”规则来约束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范围。这就是著名的“避风港原则”,长期被当作百度文库及诸多影音共享网站传播盗版作品的挡箭牌。由于海量信息的版权主张与举证需要极高的时间成本,在这场猫捉老鼠的讨债游戏中,善打时间差的老鼠几乎注定是赢家,而猫们永远只能疲惫不堪地追在后面。

  且慢,对付避风港其实也并非毫无办法,那就是著名的“红旗原则”。1865年英国议会通过一项《机动车法案》:为避免功率巨大的蒸汽机车危害交通安全,规定公路上的机动车须配备一名旗手,手持一面红旗以警告周围的行人和马车。这部法案又被称为“红旗法案”,其所确立的原则后来被美国版权法修正案采用,也被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借鉴,后者规定ISP在“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前提下才免除侵权责任。如果按照这一原则,网站便应当对明显侵权的内容主动删除或设置识别机制拒绝上传,而不能以没有收到著作者的通知作为借口而闷声发大财。

  矛盾于是逐渐具体化,那就是负责内容审核的主体究竟应该是谁。作家一方认为:百度文库即便没有直接贩卖盗版作品,但至少为偷来的东西提供了一个销赃的地摊,它若不承担审核责任便是共犯,要对协助传播盗版作品的行为付出赔偿。而百度一方认为:针对不同领域知识产品的内容审核需要复杂的相关专业技能,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而言不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所以对赔偿要求不予接受。

  双方在道德上的交锋是作家完胜,法律层面是各有胜场,而在利益层面作家们则并无斩获。这种看来恐怕无止境的悖论式纠缠,提示着一个更深层的问题:网络信息共享要建构适当的利益驱动机制,避免无私奉献的“乌托邦”理想被演绎成打家劫舍的“歹托邦”而扼杀社会创造力,法律本身不能按照“避风港原则”选择性失明,而是要结合“红旗原则”主动完善保护者的角色。因为无论如何,法律才是所有人最后的挡箭牌。

  □孙海峰(深圳大学传播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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