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马化腾提交人大议案:3Q大战被引入实例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6日 18:23  深圳商报

  建议立法保护网络信息安全

  在这份长达7000多字的议案中,马化腾等代表引用了大量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实例,列举侵入他人网络,破坏信息安全、窃取信息数据(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等),以及利用网络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种表现,同时论述当前法律制度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以阐述立法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必要性。

  深圳商报记者 陈晓薇

  记者昨天下午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议案建议组获悉,目前大会已陆续收到代表提交的议案,而由市人大代表、腾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领衔提出的关于制定《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条例》的议案“拔得头筹”,被排在了此次会议第一份议案的位置。该议案共获得了23名代表的联名。该议案的重点内容是提出了立法的建议对策,并附上具体条款。

  马化腾的腾讯“掌门人”身份,以及该议案的关键词“网络信息安全”,两者之间的关系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去年下半年爆发的腾讯和360之间的“3Q大战”。记者注意到,该议案反映的问题的确与该事件所引发的思考息息相关。

  ●立法必要性

  当前网络不正当竞争出现三种新情况

  该议案指出,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下的各种非法行为层出不穷,利用新环境下法律的空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种类也在不断翻新。这些行为严重危害了网络信息安全,损害了企业和个人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产业的良性发展。

  该议案认为,对比以往的不正当竞争事件,2010年的危及网络安全事件中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恶性竞争手段常态化趋势。惯用手段主要有:以维护用户安全之名,恶意对竞争对手产品进行定性、评级,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与产品声誉;非法干扰屏蔽、强行卸载竞争对手产品、服务;限制用户选择竞争对手产品。二是恶意竞争手段变得隐蔽。比如,在某重大项目投标期间,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伪造竞争对手的域名广发垃圾邮件、病毒邮件,导致竞争对手的域名被客户邮件系统列入黑名单,造成客户和竞争对手之间的正常邮件通信严重受阻,项目投标受到严重干扰。三是新技术被用于恶性竞争。比如,奇虎公司利用最新的“360云安全技术”通过其后端服务器发出指令封杀竞争对手的产品,该技术在封杀对手推出的杀毒产品以及3Q弹窗大战中均有使用。

  ●困境

  相关法律制度面临三大监管问题

  2010年9月,奇虎公司指责腾讯公司QQ安全模块“窥私”,由此引发了全国关注的“3Q大战”公共事件。在该议案引用的实例中,就有“3Q大战”。

  “‘3Q大战’持续了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没有任何相关政府部门出来对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管。”作为该事件的当事人之一,马化腾在该议案中道出切身感受,指出当前相关法律制度的监管困境。

  议案认为,目前的法律制度问题主要有三。一是现有法律制度制定较早,已经很长时间没有经过修订,无法跟上社会的发展,而且,新型的侵权行为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根据目前三网融合的技术发展趋势,网络的概念已不局限于计算机网络,如广播电视网、通信网等也在日益发展,但是法律的规定还只是限于计算机网络的范围,有些过于狭窄。网络时代的来临,利用网络高新技术手段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现象层出不穷,侵权形式也多种多样,由于很多技术是在法律制定之后的数年间才产生和发展的,法律法规有必要适时修订,进而适应社会生活对法律的要求。

  二是相关制度的缺失致使政府监管缺位。对于网络信息安全保护,行业主要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如通讯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商。但现有的立法中,对哪些机构、应承担何种职责,都没有明确的描述。

  三是规范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难以适应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亟待进行完善。目前,规范网络环境下企业间权利保护与市场竞争的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这部制定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法律已不能满足规范引导互联网企业有序竞争的需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收益大,而违法成本低。此外,司法诉讼冗长的诉讼周期导致恶意竞争行为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及时得到制止,这也是业界呼吁政府介入监管的重要原因。

  ●对策

  立法扩大对“网络”概念外延的解释

  该议案建议,在立法中扩大对“网络”概念外延的解释,将网络的范围界定为任何可以进行数据交换的场景之下。

  理由是:三网融合是中国未来的技术发展趋势,网络的概念已不局限于计算机网络,如广播电视网、通信网等也在日益发展,三网融合或者更多网络融合之后的网络范围异常广泛,基本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增加对网络安全本身保护

  该议案建议立法增加对网络安全本身的保护,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非法破坏其他人的网络的行为,包括:破坏网络设备,导致无法正常通信的;破坏网络的安全防护,使网络处于不安全状态的;制作、传播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网络的。

  理由是:网络信息的安全很大程度上依赖网络本身的安全,加强对网络本身的保护势在必行。另外,现在出现的部分侵权行为只限于破坏行为,该行为没有直接造成网络信息的泄露、丢失等后果,但是却造成了网络的安全风险,法律有必要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

  立法保护域名等网络环境下特定“商业标识”

  该议案建议立法增加对“域名”、“网站名称”、“网站标识”等网络环境下特定“商业标识”的保护,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进行经济活动:擅自使用与他人在先使用的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标、域名、网站名称、网站标识、企业名称、企业简称、字号、姓名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造成或者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

  理由是:在商业标识中,增加“网站名称”、“网站标识”,具有现实意义。目前,网站名称和标识并没有单独的登记注册程序,也没有类似《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条例》、《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条例》等专门性的规则。实践中,互联网服务企业主要通过宣传“网站名称”、“网站标识”来扩大企业影响,也是通过“网站名称”和“网站标识”来与其他的互联网服务企业相区别。由于网站名称和网站标识用于注册商标的周期比较长,在其未能作为商标加以保护时,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站名称、网站标识往往被人擅自利用,以达到分流有影响力网站流量实施不正当目的。立法扩大对于商标标识的保护范围,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有非常大的帮助。

  将网络不正当竞争纳入规制

  该议案建议立法将新型的不正当竞争方式纳入规制范围,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实施九大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利用网络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二)利用网络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三)利用网络诋毁他人名誉或者商业信誉;(四)利用网络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活动;(五)利用网络以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交易;(六)利用网络不正当地阻碍他人与竞争对手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或者非法迫使他人断绝与竞争对手之间的正常交易关系;(七)利用网络片面地或者夸大地宣传其商品、服务,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服务;(八)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通过向竞争对手的用户赠与或者其他方式扰乱竞争对手正常经营活动,损害市场秩序;(九)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通过不正当技术手段或其他手段,破坏竞争对手产品、服务的完整性或者正常运营秩序。

> 相关专题:

分享到: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