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杂志:3Q之争裁决科技创新的前途

《法人》杂志:3Q之争裁决科技创新的前途
2010年12月02日 14:24 《法人》

  只要QQ与360的纷争不影响公共利益,不损害网民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让他们去争,这是正常的市场竞争的组成部分

  文 刘兴成(知名财经法律评论员)

  QQ与360之间的纷争已扩展到整个中国网络行业:盛大、迅雷都表示支持保护隐私功能;酷狗指责QQ音乐剽窃专利;百度、金山、傲游、可牛与腾讯站在同一阵营联合抵制360,共同发布了《反对360不正当竞争及加强行业自律的联合声明》。这场波及甚广的纷争,应当争出点名堂,让中国网络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因此,QQ与360引发的纷争,注定成为一场影响甚远的纷争。

  网民隐私保护是前提

  按照360的说法, QQ会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扫描与聊天功能不相关的电脑文件,甚至还包括网银程序。腾讯也承认,QQ会扫描用户硬盘中的文件。

  腾讯显然不认可360的说法。面对质疑,腾讯称扫描用户硬盘是为了保护QQ账号安全,“360隐私保护器”的监测结果是对QQ用户的恐吓和误导。将声明发给全国数亿网民后,腾讯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对360公司提起诉讼。

  “在网络世界里,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是互联网流行的一句名言。本来,人们在网络虚拟世界里可以伪装自己。随着大量网络信息泄露事件的发生,这句名言受到了考验。

  360与QQ的争斗,让网民产生了一个疑虑:我们是不是在360的监视和腾讯的注视下“裸奔”。口口声声维护用户电脑安全的360,突然在用户的电脑屏幕上自动弹出窗口揭腾讯的短。强烈声明没有偷窥网民隐私的QQ,要用户“二选一”,用户能推断出QQ知道自己使用360。这已经暴露了两家公司都能偷窥用户的隐私。

  伴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日益广泛,大量的网民私人信息被有意或无意的保留在第三方个人或公司的网络服务器上。网民隐私正在成为互联网公司挖掘的“金矿”。

  网络聊天记录、网络银行的账号密码、私人照片、文件等信息均有可能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第三方访问、读取。轻则造成文件的丢失、照片的曝光,重则将带来名誉以及经济上的损失。网上出现了专门出售个人信息的网站,提供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各种个人信息,出售的价格极其低廉,1000条的售价仅为100元,无数网民都因此深受广告骚扰和各种欺诈、敲诈的危害。

  网络隐私保护已经成为当下广大网民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从网络公司到网民,全都重视隐私,这是互联网发展史上的一场重大变革。

  首先,要用技术和市场的手段解决网民隐私保护问题。技术上,网络公司应在事前、事中对网民隐私进行保护。市场上,让网络公司充分竞争,抢着对网民隐私负责,争做网民隐私保护的楷模。QQ与360纷争无论谁对谁错,都有益于推动网络公司和网民更加关注隐私保护,有利于完善隐私保护机制。

  第二,用法律手段对侵犯网民隐私权的网络公司和个人进行严厉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中国的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诸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等,都对保护网民隐私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订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新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加上原有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共有两项保护网民隐私权的刑事罪名,而且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单位犯罪,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鉴于网民隐私权的法律规范散落在各个法律法规中,至今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关于保护网民隐私权的法律规范。有必要对网民隐私保护进行专门立法,为网民隐私保驾护航。

  网络要竞争不要垄断

  有人就腾讯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用户卸载360软件,向国家工商局提交申请,要求对腾讯公司展开反垄断调查。

  反垄断的前提是垄断成为事实。在即时通讯市场,有MSN等与QQ竞争。在门户网站方面,有搜狐、新浪、网易等与腾讯竞争。在搜索领域,有谷歌、百度等与腾讯竞争。在网络安全市场上,有瑞星、360、金山、卡巴斯基等与腾讯竞争。网络市场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目前看不出有腾讯垄断的证据,腾讯垄断的事实难以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QQ与360的纷争,显然与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背道而驰,也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不合。关键看腾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要证明腾讯构成垄断,首先要证明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二要证明腾讯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第三要证明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

  中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认定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根据以下因素:1、腾讯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腾讯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腾讯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腾讯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腾讯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如果腾讯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可以推定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有证据证明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仍然不能认定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包括: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腾讯曾经强制用户卸载360软件,但腾讯并没有强制用户卸载所有的杀毒软件而强制用户只用腾讯的杀毒软件。事实上,腾讯只是有原因、有理由地排除、限制360的软件,并没有排除、限制瑞星、金山、卡巴斯基等杀毒软件与之竞争。仅凭这一点,腾讯就不构成垄断,恐怕不能对腾讯进行反垄断。

  不管腾讯是否构成垄断,提出对腾讯展开反垄断调查对网络用户是有利的,对网络公司也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中国的网络业要发展,需要竞争,不需要不正当竞争,也不需要垄断。

  3Q之争应推动科技创新

  QQ与360的纷争,不完全是两个网络企业之间的事,而是涉及到软件业的基本原则和软件业出路的行业大事:一是应用软件的完整性原则要不要坚持,每个合法的商业软件是否应该拥有独立自主的经营和发展权?二是云查杀会不会滥用权力,攻击合法的商业软件,谈到QQ与360的纷争,不能不涉及科技创新。中国网络业既需要反垄断,又不能妨碍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吸收和开发新技术,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生产新产品的,可以依照国家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

  当企业冒着失败的风险投入科技创新的成本,就要享有科技创新的收益。互联网公司出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兼容竞争对手的技术、产品和服务,是科技界和企业界正常的现象。例如IBM苹果微软等大型企业在产品和服务上从来都是不兼容的。

  网络公司无权限制竞争对手进入,但可以拥有自己的独特的技术、品牌和商业模式。否则,不仅无法激励科技创新,反而鼓励人们抄袭和盗用知识产权。政府部门在界入QQ与360纷争时,应重视保护知识产权问题。

  只要QQ与360的纷争不影响公共利益,不损害网民的合法权益,甚至有利于让网络公司争着对网民好,就应当让他们去争。这是正常的市场竞争的组成部分。

  政府部门界入QQ与360纷争,要有法律依据。政府部门调解QQ与360的纷争,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政府部门无权强迫双方调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因此,首当其冲是要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政府部门界入QQ与360的纷争时,如果做不到公正、公平、公开,做不到合法地、专业地解决问题,还不如不界入,让网络企业和网络行业协会自行解决。

  万一解决不了,诉诸司法机关解决是明智的选择,因QQ与360之争的结局,决定着中国软件业甚至整个科技创新的前途,应慎重行事。

360QQ腾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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