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安全厂商瑞星昨日发布《第三方独立研究报告(三)》,这是瑞星继本月5日、9日后,本月第三次发布研究报告。报告称,在360软件中发现了一万多条用户“隐私”。
瑞星相关负责人透露,瑞星公司研发人员在分析360安全卫士的软件管理功能时,意外发现360安装目录下存了一个文件名为libdefa.dat的库文件,解密后发现是一个拥有一万多条私隐记录的信息库。对此,《报告》认为,该文件存在的用户信息不仅全面、精准、庞大、广泛,从技术角度讲这么大量的用户信息显然不可能是人工方式收集,用户也不可能主动把这些信息提交给360公司,唯一的可能就是360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用户电脑自动监控、收集、整理得到的。
值得注意的是,360和QQ纷争的起因源于360指责腾讯QQ侵犯用户隐私,360以保护用户隐私为由,先后推出了360隐私保护器和针对腾讯QQ的扣扣保镖,逼得腾讯不得不强力反击,要求用户在QQ和360之间二选一,由此引起轩然大波。而事件的导火索——“用户隐私”成为辨别此次纷争中是非黑白的关键。
专家献言
互联网反垄断不可脱离行业背景
360和腾讯之间的战火目前已渐渐平息,两家公司都已表示与对方和解,将用户利益置于最高位置。然而,在技术革新迅速、竞争激烈的互联网行业,竞争行为究竟应受到怎样的法律监管?对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监管是否和其他传统领域一样?反垄断专家昨日表示,相对于传统市场的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来说,互联网领域的执法更为复杂和困难,必须要结合互联网行业的自身特点。
反垄断法专家、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王先林教授接受采访时举例称,传统反垄断政策关注的“价格歧视”、“捆绑销售”、“掠夺性定价”等行为在传统经济中是具有相当市场力量的企业才可实施的策略,而在互联网经济中却成为企业的生存方式之一,是大部分企业要生存下来的必须手段,因此捆绑行为的合理性问题需要结合行业的特点来进一步研究。以此次360QQ大战中出现的“腾讯垄断”案为例,从法律上判断腾讯是否垄断,就不能离开互联网的行业背景因素而完全囿于传统领域的反垄断规则。
王先林认为,与传统经济相比,互联网经济的创新速度加快、市场进入较为容易、市场份额不稳定,并具有先发者优势、网络效应以及双边市场等特点。一方面,技术革新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维持带来冲击,可以减少对迅速的反垄断行动的需要,但另一方面,网络效应、特别是其与知识产权的结合使得企业可以凭借其掌握的已牢牢锁定于使用现有产品和服务的众多顾客来阻止新竞争者和高科技的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经济的这些特性并没有动摇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体系,只是需要在进行具体的分析中考虑其特点。”王先林总结说,“在这方面,可以在《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或者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针对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出台比较具体的指南或者规章。”
本报记者 姚东若 孟飞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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