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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方”抗诉难获准 二审对肖有利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3日 16:44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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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舟子和方玄昌遇袭案刑事部分一审已宣判,肖传国等5人以“寻衅滋事罪”被判拘役,这个结果引起被告人、受害人及律师等多方争议。

  日前,肖传国的律师表示,肖已表示要上诉。而方舟子、方玄昌的代理律师也称将申请抗诉。

  肖传国的律师高子程称,肖传国等人报复伤人的目的性非常强,警方立案、检察院批捕一直是以故意伤害罪认定的,但受害人构成轻伤才能认定此罪。

  等方玄昌被鉴定为轻微伤后,检方便修改了罪名,以寻衅滋事罪公诉。

  高子程说,肖传国应以治安案件处理。

  方舟子和方玄昌认为判决过轻,应以故意杀人(未遂)罪定罪更为恰当。他们将向检察院提起申请,要求抗诉。

  法律

  看点

  1.检察院是否必须接受“二方”的抗诉?

  2.二审是否有可能更改罪名?二审判决能否加重对肖传国的量刑?

  律师解读

  “二方”抗诉可能遭拒

  市律协刑诉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律师解释,在刑事案件审判中,作为公诉方的检察院和接受审判的被告人都有权利在对一审判决不满后启动二审程序,前者叫抗诉,后者叫上诉。

  但作为被害人一方,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满意,则只能通过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来启动二审。检察院在5天内决定是否采纳。如果认为申请有道理就会抗诉,否则就会拒绝。也就是说,抗诉权归检察院。

  二审难顺“二方”意

  张律师认为,本案由于肖传国提出上诉,因此会启动二审程序。

  但二审将罪名更改为“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就是很难顺了“二方”的意。

  首先,一审检察院采纳被害人抗诉申请的可能性很小。因为检察院是查清事实并经过反复斟酌后才以“寻衅滋事”罪起诉的,也被法院采纳。在这种情况下怎么会抗诉去更改罪名呢?除非发现新的事实。

  其次,如果二审不开庭审理,就不会通知被害人出庭。被害人就失去了在法庭上再次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

  即使开庭,被害人在法庭上发表的意见也只是证明事实的存在,而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即罪名和量刑)意见一般不会被法院采纳。因为我国法律对被害人就犯罪行为的定性能否发表意见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是有争议的。

  肖传国不会被加刑

  张律师解释,二审判决不能加重肖传国的刑罚,如果有改变,只能比一审判决轻。

  因为我国刑诉法中有“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即二审不能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除非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

  基于此,如果二审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将罪名改为“故意伤害”,肖可能不构成犯罪。

  请您裁判

  三个罪名“打架” 您支持哪个

  本报结合刑法规定对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三个罪名做出详细解释,请您做回“民间法官”,对该案做出自己的判断。

  罪名

  寻衅滋事罪

  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

  表现

  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肆意挑衅,横行霸道,随意殴打伤害无辜(针对不特定对象),强拿硬要或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想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比如将某人打成骨折或者断手指、挖眼睛等,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

  伤害的结果可能有轻微伤、轻伤、重伤和致人死亡几种情况。只有后三种情况才构成犯罪。像脸被打肿、鼻子被打出血等都属于轻微伤。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

  故意杀人罪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

  刑法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者区别

  针对不特定人实施犯罪,说白了就是犯罪人没事找事。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容易混淆。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指造成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指没杀死而造成伤害)虽然都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意愿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

  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想伤害还是想杀人。

  各方意见

  一审检方和法院均认为肖传国构成寻衅滋事。

  肖传国认为自己是故意伤害行为,因为“二方”被鉴定是轻微伤,因此自己不构成犯罪,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二方”认为肖传国是故意杀人(未遂),按照刑法规定应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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