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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方舟子案激辩寻衅滋事两小时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1日 17:28  法制晚报

  王巍

  5名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名成立 肖传国被判处拘役5个半月 记者目击精彩辩论场面———

  昨天上午9点到下午5点,经过8个小时庭审,方舟子遇袭案在石景山法院一审宣判。

  5名被告人均被认定寻衅滋事罪名成立,肖传国和戴建湘被判处拘役5个半月,许立春拘役4个月,龙光兴拘役3个月,康拥军拘役1个半月。

  该案从批捕、起诉再到宣判,不到20天的时间,被称为“神速”,但从昨天的审理过程来看,法官当庭给予了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当事方“各抒己见”的充足时间,并尽可能让所有诉讼参与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也正因此,该案的庭审辩论的两小时也成为了整场庭审的重头戏。

  激辩一

  被害人成为辩护“同盟军”

  按照法庭审理的思路,肖传国等人既然已经因寻衅滋事的罪名被起诉受审,那么,开庭后法庭审理的焦点便集中在一个问题上——肖传国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

  所有证据都围绕该问题展开。公诉人力图证明,肖传国等人的行为是寻衅滋事;而辩护人则相反,要尽力证明肖传国的行为与寻衅滋事不相符合。至于是不是可能触犯其他罪名等枝节问题和异议,便不在此次庭审的范畴之内。

  ●提示:如果要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一般侵犯的是公共秩序,而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

  检方

  为了证明肖传国等侵犯的是公共秩序,而不是特定目标,公诉人出证表示,肖传国打击的对象并不单单是方舟子和方昌玄,同时还针对一批对肖传国学术提出质疑的人群。

  肖传国想借助方舟子事件,让其他的质疑声音也偃旗息鼓。肖传国等人的行为已经破坏了“一种祥和的正常学术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辩方

  辩护律师称肖传国与方舟子有十几年的积怨,雇人行凶的动机很明显,针对的就是特定的个体。

  被告人肖传国表示:“我没想过打击其他人,就是针对方舟子和方昌玄。”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方昌玄当庭发表意见:方舟子和他一开始就对肖传国等人被定为“寻衅滋事”罪表示异议,他们申请重新进行伤情鉴定,并表示应该按照故意杀人(未遂)来追究肖传国等人的刑事责任。

  基于上述观点,方昌玄在法庭上重复表示,他坚信肖传国等的明确目标就是自己与方舟子——“肖传国在网络上明确表示过要报复我们俩,他要杀死我!”

  此言一出,公诉人皱了皱眉,辩护人的嘴角则微微上扬。在接下来的法庭辩论中,方昌玄的这一观点数次被辩护人引用,作为对抗检方认定肖传国侵犯的是“公共秩序”的反击武器。

  激辩二

  承认打人不认罪

  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这已经成为肖传国等人罪名的最大争议焦点。昨天庭审,2小时的辩论基本都围绕这一问题展开。

  出人预料的是,肖传国的辩护人打的是无罪辩护,更让人想不到的是,辩护人虽说“无罪”,但并没有进行欲盖弥彰的掩饰,而是承认肖传国打人属于故意伤害。

  ●提示:按照司法实践,故意伤害行为的被害人,伤情必须达到轻伤以上,嫌疑人才能以故意伤害罪被定罪,如果伤情未达标,则很难对被告人定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对此类故意伤害的嫌疑人采取行政处罚。

  而寻衅滋事罪的定罪并不要求有轻伤的“标准”。

  检方

  肖传国等虽然殴打的是两位方先生,但藐视的是社会秩序,而且雇凶打人手段恶劣。

  从肖方之间的矛盾来看,还不足以采取如此恶劣的方式伤害他人,肖传国主观上的随意性已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条件。

  辩方

  构成寻衅滋事的犯罪动机是当事人为了填补内心空虚,无事生非随意地对不特定的主体进行侵害。肖传国是经过预谋针对两名方先生,要求打到“鼻青脸肿别出事”,而证据显示,肖传国并没有填补内心空虚这方面的需求!

  本案的行为特征就是故意伤害,但是否构成犯罪要看被害人是否构成轻伤,两名方先生最重的是轻微伤,因此,很难定肖传国够罪。

  被告人肖传国表示:“我对两名方先生所受的伤表示遗憾,但我不认为自己是犯寻衅滋事罪!”

  被害人陈述

  方昌玄说:“我当时血流不止,大夫说已经看到颅骨了,法医鉴定可能是根据病历作出的,我申请重新鉴定。”

  肖传国曝料

  打人是为保护妻子的名誉

  方舟子为什么挨打?大多数人认为是肖传国被质疑学术成就而恼羞成怒,但在法庭上,肖传国却表示,他打人的主要原因是方舟子常年对自己老师和妻子进行侮辱。

  庭审结束前,在最后陈述时肖传国说:“作为一个男人,我要用尽全力去保护我妻子的名誉!”

  话音刚落,坐在旁听席上的肖太太便不能自已,痛哭失声。肖传国马上回头观看。肖太太双手捂住脸,双肩因为激动而剧烈地抖动着。

  昨天下午5点,8小时的庭审结束后,法庭作出一审判决,5名被告人均被认定寻衅滋事罪名成立,肖传国和戴建湘被判处拘役5个半月,许立春拘役4个月,龙光兴拘役3个月,康拥军拘役1个半月。

  对此结果,刚刚还慷慨陈词的肖传国微微一怔,随即表示与律师商议后再决定是否上诉,其余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在庭审中,法庭并没有对民事赔偿部分给出任何裁判结论。

  独家专访

  本案中,肖传国的辩护律师高子程是著名的刑辩律师。他曾为央视大火案等涉嫌犯罪人员出庭辩护,他也是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的辩护律师。

  方舟子被袭案宣判后,肖传国的辩护律师高子程接受了本报的采访。

  律师高子程:家属点名找我

  FW:这起案子未审先红,肖传国的亲属是怎么联系上您的?

  高子程:肖传国的亲属正好认识我的朋友,大概是案发后的四五天他们点名找到我,希望委托我进行辩护,实在是盛情难却。

  FW:您怎么看待肖传国?

  高子程:作为辩护人,肖传国个人的人品和他的学术真伪与案件没有任何关系。我接受委托后就是判断,肖传国的行为是否够罪,如果够罪,就按照罪轻进行辩护,否则就是无罪辩护。

  “肖传国的行为是故意伤害”

  FW:您如何界定肖传国的行为?

  高子程:肖传国的行为是故意伤害,他确实做错了事。

  FW:那为什么还对他进行无罪辩护?

  高子程:虽然肖传国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但由于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因此不应该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对于肖传国的处罚,应该按照治安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而不是给他定罪。

  肖传国被捕后,一直是以故意伤害来界定的,直到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出台,轻微伤无法达到故意伤害的起诉标准,于是才将罪名转成寻衅滋事。

  从法律的公平角度出发,一个人做错了事情,是否有罪,接受什么样的处罚,完全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裁决。不能仅仅为了惩罚他,就硬给他定一个罪名,这是不符合法律公平原则的。

  “肖传国让我尽快去见他”

  FW:您坚持认为肖传国的行为与寻衅滋事罪不相符合吗?

  高子程:是的。我对肖传国作无罪辩护,是基于上述理由进行的。我认为他的行为,确实与寻衅滋事罪不相符合。法院的判决,也不应该受舆论等因素的影响。

  FW:肖传国会上诉吗?

  高子程:还没有明确表示,但他让我尽快去见他。

  链接·法律解读

  方舟子没资格对肖传国的刑期提出上诉

  昨天案件宣判后,有媒体报道方舟子认为法院对肖传国判决过轻,并表示要“上诉”,但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在这方面,方舟子本人并没有上诉的资格。

  按照我国刑诉法规定,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方舟子在案件中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就是说,如果对赔偿金额有异议,他可以上诉,但对肖传国的刑期和处罚问题,他无权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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