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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上传”成网站逃避责任障眼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6日 09:29  南方日报

  社会观察

  “互联网低俗之风要整治,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现象也应得到重视。李逵打不过李鬼的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近日,广州市花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界俗称“花雨”)执行董事邬锦雯向本报反映,该公司以自主开发的数千部小说版权称冠书业,但是网络盗版疯狂挤占了市场空间,花雨被迫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开展维权行动,几年来举步维艰。刚刚宣判的有花雨诉“盛大计算机网络公司”侵权200多部作品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已判花雨胜诉),正在审理的有花雨诉“晋江文学城”侵权600多部作品(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等案,广州市版权协会会长黄晓涛认为,这些案件反映了著作权人共同的困境。

  个人网站负责人难找

  据邬锦雯介绍,目前,确定网络侵权被告的方法主要是看侵权网站的版权标识列明的所有者,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的主办人,把二者共同列为被告。对于公司开办的网站,可以通过向工商局查询该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来进一步明确被告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方式。但是对于那些个人网站,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仅写明网站主办人和网站负责人的姓名,仅凭一个名字去查找一个真实的人无疑是大海捞针。花雨的律师到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进一步查询这些主办人、负责人的地址、身份证号码等详细信息时,却被告知这些信息省局也没有掌握,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业界强烈呼吁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各省通信管理局设置ICP/IP地址信息备案查询窗口。

  另外,本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只要是认为自己被侵权了,权利人就可以任意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其中之一的法院起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在运用上述方法难以确定管辖法院时,发现侵权内容所使用设备的终端所在地才可视为侵权行为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很明显,《解释》相对于《民事诉讼法》而言,给了权利人较小的选择权,这对权利人是相当不利的。

  花雨起诉北京晋江文学城侵权纠纷一案,就只能到北京去起诉。然而,起诉后,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因其户口不在北京而在石家庄),被驳回后又提出上诉,拖延了半年多的时间,结果案件立案将近一年了至今仍未开庭。

  而花雨的遭遇和困境,所有的著作权人都曾遇到过。大家迫切希望法院能够修改这一条司法解释,更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举证成本高所得赔偿低

  在著作权维权案件中最大的问题是举证难。为了证明自己是著作权权利人,需要提供样书、出版社证明、委托创作合同等。特别是,被告方一旦对委托创作合同上的作者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又往往要求原告方补充证据。而原告方要补充证据,就得请作者本人出庭作证或到公证处对签名进行公证,这个成本是根本无法承担的。另一方面,为了证明侵权事实,著作权人能采用的有效方式就是对侵权网站的事实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但这个公证成本相当高,而且有些公证处明确宣称对手机网站的侵权证据保全公证根本就不做。就是提交了公证书作为证据,在法庭上,被告方也会对公证书吹毛求疵,稍有遗漏便动辄主张公证书无效。

  从这两个方面来看,目前的举证规则以及法官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对著作权权利人无疑是很不利的。著作权人都希望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向权利人倾斜,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降低原告方的证明标准(例如,公证中只要证明侵权作品存在即可,不能要求权利人将侵权作品全文进行公证),并推广类似“时间戳”等新的举证形式,以降低权利人维权的成本。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侵犯的是权利人的无形资产,隐蔽性、规避性强,权利人举证难,赔偿数额更是难以计算,所以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判决的随意性也很明显。常常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问题,权利人看似赢了官司,但赔偿数额却不能弥补其实际受到的损失。

  就花雨起诉上海盛大的案件而言,公司为了这个案件花去了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近15万元,而法院判决的总的赔偿金额才20万元。也就是说,几百部作品被侵权,花雨公司打赢官司真正挽回的利益只有5万多元,这还不算维权过程中的精神损耗和时间成本,赔偿金额远不能抵补公司遭受的损失,侵权者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教训。

  正因为赔偿如此之低,那些个体作者如果有作品被侵权,根本就不敢去维权。前几年,一个叫王强的作者状告江苏电信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一审以胜诉告终,然而最后算笔账,花去合计已超过5万元,而法院判决的赔偿额才2万元。也就是说,王强打赢了一场官司,但亏掉了3万元。

  判赔的标准低,其危害不仅在于使权利人不敢去维权,更在于使侵权人更嚣张,使网络侵权成了一桩低成本高收益的生意。

  “网友上传”成了网站逃避责任障眼法

  不少网站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假借网友的名义上传侵权作品。所谓“网友上传”的内容,实质上是由网站方自行组织人力进行上传的。对于这种障眼法,很多对互联网不熟悉的法官被蒙蔽,简单认定网站不构成侵权。这也需要法院系统加强培训,使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也能够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

  法院的一些规定不合时宜,没有考虑到网络侵权的特点,也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花雨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和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同时进行了两场性质完全相同的官司,均是因该公司几百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犯而提起的诉讼,但立案的程序却完全不同。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花雨诉600多部小说被侵权案被作为一个案件受理了。而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花雨诉265部小说遭侵权案却被分成265个案件来立案,有关的诉讼材料要分成265份,仅此一项就大大加大了诉讼成本。最后在判决时,浦东法院却又裁定将这265个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来审理并做出了判决,那立案时又何必分成265个呢?结果两个案子的诉讼费也相去甚远,在上海浦东区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费要远高于在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费。

  显然,浦东法院是将案件作为一般的侵权案来对待的,没有考虑到网络侵权异常便捷、信息海量、成本极低的特点。

  广州市版权协会会长黄晓涛告诉记者,在美国,版权产业早已超过汽车产业的产值,成为国家的支柱产业。保护版权就是保护一个民族的自主创新能力,而目前我们社会公众还普遍缺乏版权保护的自觉性,一些有影响力的网站也没有起到带头作用,加之违法成本奇低,而维权成本奇高,这就最大限度地贬低了著作权人的价值。实际上网络文学的平均千字回报率已经低到了2元/千字,很难想象我们的下一代能够阅读什么?如果版权得不到有效保护,那么作品是否精品,对著作权人就没有太大意义了。因为权益缺乏保障而造成的生存压力,作者的急功近利、粗制滥造就必然大行其道,作品暴力化、情色化、极端化、泡沫化、碎片化、拖沓化就将成为普遍现象,网络低俗之风就永远打不完。他呼吁,各级法院、执法机关、行业协会等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和机构,推出更多的著作权保护手段,首先提高赔偿标准并逐渐完善不合理的维权成本和程序,加大打击力度,为维护著作权权利、净化和繁荣市场而努力。

  本报记者 项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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