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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 丁道勤
虚拟货币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了新的进展。11月10日,北京地税有关负责人首次表示,征税有两种办法,一是对于能提供虚拟货币原值的,针对实际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不能提供虚拟货币原值的,将参照古玩、字画拍卖收入核定征收率3%征收个税,但要用全部转让收入为基数,按3%计征个税。
虚拟货币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一出台就引发了社会的热议。
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政策合法不合理
目前,虚拟经济已纳入到税收征管对象当中,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虚拟货币的增值部分,税法上规定增值部分如果有收益必须缴税,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说,国家税务总局依法有权确定个人所得的范围,其做出的批复具有合法性。
但是,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两大基本原则。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政策虽然具有合法性,但其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首先,“抓小放大”出发点不合理。实际上,虚拟货币的交易只占网络交易的极小部分,淘宝、易趣、阿里巴巴等网络交易才是大头。虽然国税总局的此项政策并不意味着承认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但国税总局出台政策应着眼于抓大的网络交易方面,而非仅关注极小部分的虚拟货币交易。其次,征税成本高昂。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应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此次征收虚拟货币交易税将面临一系列细节性操作问题,例如,在个人交易难留记录、虚拟角色现实身份难查的情况下,究竟如何认定网络游戏玩家之间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如何对其收益部分进行监管与征收?实施此项政策解决上述问题无疑成本高昂,得不偿失。第三,此项政策不利于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我国的网络游戏产业还处于发展初期,政府应加大对此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而匆忙出台这样一个税收政策对我国互联网互动增值产业发展将带来严重不利影响,很多职业玩家和游戏出售装备的玩家积极性会大减;另一方面,从游戏运营商的角度,此项政策会在一定程度破坏网络游戏的经济生态环境。
网络虚拟货币交易的内在特点
目前我国互联网互动增值业务主要包括电子邮箱、即时通讯、网络游戏等。这几项业务占据了互联网增值业务市场80%以上的比例。而网络游戏正在成为全球新兴娱乐方式,而我国网络游戏也已经成为全球网络游戏产业增长速度最快的地区之一。
虚拟货币是网络游戏重要的信息载体。虚拟货币是网络运营商发行的,以自己的品牌知名度或已有的顾客基础为信用支撑,以企业的资本作为财务支撑,仅限于本网站范围内使用的一种“法定”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是一种概念货币或数字货币。
网络虚拟交易主要涉及到网络运营商和用户两大关系主体。一是网络运营商拥有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权,例如自2002年腾讯公司推出Q币这种虚拟货币以来,短短几年时间,网易POPO币、新浪UC币、魔兽世界等各种游戏币等虚拟货币纷纷亮相。二是用户用现实货币购买虚拟货币,来进行游戏、购买游戏当中虚拟道具、进行二次交易等。
虚拟货币交易有效监管之策
网络经济发展迅猛,经济规模日益庞大。但网络经济具有不同于实体经济的特点,如高度流动性、不稳定性、高风险性和高投机性等,在监管方式上考虑到其特殊性,例如传统上税收政策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就是属地原则,但在互联网虚拟世界中,个人所得税由谁来征就存在问题。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应坚持疏堵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综合性的措施,具体表现以下方面。
首先,通过立法明确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意义的财产,应适用何种权利保护,并对用户和网络运营商之间有关虚拟财产的权责划分等基本的法律问题予以规定。
其次,应规范虚拟货币发行权问题。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有相应的兑换联系,如网易POPO币、新浪UC币、魔兽世界等各种游戏币往往都可以和法定货币有一定的兑换比率,起初差不多1金币等于1元人民币,现在基本上100人民币等于几千金币。如果网络运营商肆意发行虚拟货币,一旦泛滥起来将对央行货币发行权,乃至对金融秩序都将可能产生冲击。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规范网络运营商的虚拟货币发行活动。
再次,应依法规范虚拟财产私下交易,严厉打击盗窃虚拟财产的非法行为。目前,虚拟财产私下交易的泛滥,盗窃网络账号和虚拟物品形成了产业化的规模,也已成为重点打击的新型犯罪行为之一,严重危害了网络用户的利益,必须严厉予以打击,为互联网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