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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20%个人所得税。这表明,今后国内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网络“虚拟财产”又称为“网财”,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
经济学有一个流行观点,即“有土地的地方就有经济”。现在,在网络虚拟空间之中,不仅仅是软件本身,网络游戏的参与权连同游戏内部的虚拟武器、设备甚至用于作弊的“外挂”都成了可以流通的商品,出现了卖家与买家并滋生出利润。但这些虚拟的“网财”算不算私人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权受不受法律保护?曾是法律所面临的一个现实的课题。
此前,国内法院审理的多起网络“虚拟财产”失窃侵权案,并作出的判决认定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含量,着实让许多网上网下人士欢欣鼓舞,因为虚拟网财最终被法院认定具有财产价值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有不少“网财”遭受不法侵害的游戏玩家对于法律判决结果感到莫大的安慰。
有鉴于此,对于虚拟网财征收个税,必须厘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方面,虚拟货币是否属于玩家的私有财产?“财产转让”的前提是个人对该财产所属具有拥有权,如果虚拟网财被盗或者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出现问题而系统归零时,玩家有权追回属于他们的私有财产,游戏运营商必须为对他们来说仅为一串数字代码,而对玩家来说却是成千上万元的财富损失买单。现在法律已经承认虚拟网财的私有权,这说明玩家有权获得“财产转让所得”;另一方面,既然法律已经承认网络游戏玩家间交易具有合法性,承认这一产业链具有合法性。所以,在网财交易中出现的被盗被骗都就应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然而,对于到底什么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本身对现实货币是否构成冲击、是否应该立法保护等问题,目前还没有得到一个明确定论。此时对网络虚拟财产征收个税,可能会在具体操作中带来争议。比如,如何认定网络游戏玩家之间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如何对其收益部分进行监管与征收?这都是较为棘手的细节性的问题。同时,网络游戏中的很多玩家,私底下都是网友的关系,交易也大多只要通过彼此的口头承诺就能达成。因此,在缺乏书面记录的情况下,对买卖虚拟货币的个税征收,税务部门显然还缺乏有效的认证核查手段。
虽然个别虚拟网财失盗案依法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但国家仍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虚拟网财的交易。从法理角度来看,在正常情况下,应当率先承认虚拟网财归属的合法性,才能对合法财产的交易进行征税。但目前在没有专门法律规范,仅能比照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参考的情况下,直接采用现有的个人所得税率20%进行征收,显然有些操之过急。且不论20%的比例是否合理,虚拟交易与现实交易之间的差异以及在征税之后,对于虚拟交易有效征管,仍有很多值得完善之处。
一方面,对于虚拟网财征税其税基无疑是以真实货币计价的资产。现在虚拟货币已经作为一种可以用现实货币计量的无形资产,从这个视角看,有必要制定出虚拟网络与现实生活的交易规范,来保障网民的无形资产,并在此基础上对虚拟货币交换虚拟物品进行征税;另一方面,鉴于玩家私下交易的可靠性仍缺乏法律支撑,对虚拟网财征税,势必需要明确认定虚拟网财交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玩家对于虚拟网财拥有自由交易的处置权,那么在相关的网络管理方面,就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维护。
总之,目前需要先行厘清的是有关虚拟网财的各种争议,继而制订与出台更具现实可操作性的配套性制度措施,在此基础上,再对通过网络买卖虚拟网财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此才能得到社会各界更多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