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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国家税务总局对北京市地税局的一则批复在互联网业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这个念起来很拗口的文件——《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其核心内容是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后,加价向他人出售所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本来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然由于虚拟货币私下交易尚未合法化,以及税款征收难度大等问题,该规定一出即遭到业界的质疑,昨日几大门户网站的调查更显示超过8成的网民反对新规,这不禁让人担心此规定会不会与“网店新规”一样也成为稻草人。
随着网游的高速发展,以虚拟货币为代表的网络虚拟财产也在急速增长。据艾瑞市场咨询估计,目前我国的网络虚拟财产,每年的交易规模已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其中虚拟货币占到50%以上,并以每年15%~20%的速度增长。如此看来,税务部门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似乎也是加强监管的一个正常举措,但如果我们了解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交易模式后就会发现,在现阶段征税不仅操作上不可行,而且合法性也值得商榷。首先,因担心虚拟货币对现实经济金融秩序产生冲击,此前,文化部、工商总局等14部门曾联合发文“严禁倒卖虚拟货币”。这就让人产生一个疑问,既然14部门已经联合发文明确禁止私下交易虚拟货币行为,在先前规定并没有废止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岂不成了向“非法交易”征税?当然,也有分析人士认为,税务部门此举实质上是给了虚拟货币交易一个合法的身份,但笔者却不敢苟同,因为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国家税务总局并不是互联网或商业交易的主管部门,它更没有否决文化部、工商总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法规的权力。因此,征收虚拟货币交易税本身的法律基础就值得推敲。其实,早在2006年,美国税务署也曾试图对虚拟交易征税,但正因虚拟交易存在合法性问题,而遭到国会阻挠。其次,即使税务部门有权征收虚拟货币交易税,但由于目前网上虚拟交易大多都是个人行为,大量小额零星的交易都在私下完成,在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的情况下,监管私下交易难度会相当大,税务机关也将很难判别究竟那些交易属于虚拟货币买卖行为。同时,税收是按照属地原则征收,而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中,交易双方往往不在一地,而且服务器还可能在第三地,那该由谁来征收又是一个问题。
另一个让许多网民感到不平的是,目前无论是市场成熟度,还是市场规模都远比虚拟交易大得多的C2C等网络交易行为都还未征税,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后来者,在目前相关保护法规还未完善,网民的虚拟财产也常常面临非法侵害,而难以获得司法救济的情况下,却要先一步纳税,这多少有些让网民想不通。事实上,税收不仅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也是调控经济的杠杆。对于一个新兴行业是不是应该给予一定的扶植,这些都值得相关部门去探讨。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经济作为一个新兴经济模式更是发展迅速,面对新的经济行为,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已是不争的事实。如何管理和规范网络秩序,如何引导网络环境健康发展,如何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切实利益,也成为了政府相关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新课题,但互联网毕竟是新生事物,它与传统经济模式有着本质区别,这也就要求我们的监管部门,在对待网络问题时,要改变传统的思维定势,对新问题多调查、多研究、多听取业内人士和专家的意见,多出台一些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措施,而不是想当然地作出一些不切实的举措,最终不仅闹了笑话,还损害了政府的威信。
李 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