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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征收虚拟货币交易个税受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1日 16:06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卜凡报道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虚拟货币加价出售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消息一出,各方哗然。虽说此前虚拟货币流动,确实存在增值部分的收入,也让多方头疼不已,但通过征税将其纳入监管轨道,需要解决的问题还真不少。要征税,是否先要网络实名?没有交易单据,如何确定应纳数额?征收地如何确定?网民为其虚拟财产纳了税,国家是否履行相应职责对虚拟货币被盗与现实中的偷盗实行同罪同罚?

  纳税新规:加价销售虚拟货币要交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10月29日通过批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明确,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批复被解读为我国正在将影响越来越大的虚拟货币纳入监管轨道。

  实际上,近年来虚拟货币已经不是什么新鲜名词了。在网游领域,大规模多人网络游戏玩家通常使用真实的现金来购买“虚拟金币”和其他游戏货币,以获得超出其他玩家的优势地位。基于此,虚拟货币的交易也日益繁盛。据了解,目前“流通”的虚拟货币已经不下20种,在搜索引擎搜索“游戏币交易”,至少有53.2万个结果。有业内人士估计,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规模,并以每年15%至20%的速度成长。

  对此,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曹红辉表示,目前税收征管已经纳进虚拟经济,个人买卖虚拟货币中间赚取的差价,属于虚拟货币的增值部分,税法已规定增值部分如果有收益必须缴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批复在经济上具有合理性。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应税额是一次转让财产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假如玩家出售100元虚拟货币,其中成本50元,交易费10元,一次性收入则为40元,应纳税额则为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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